一儿一女的幸福说说:保险法案例(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2 19:03:15
甲、乙婚后于1995年8月生有一子丙,丙在其三岁时因病死亡。1996年10月,丁作为乙女的母亲,经乙同意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定期死亡)保险。丁一次性支付保险费2500元,保险期限为五年,指定受益人为丙。乙在1999年5月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保险公司在确认保险事故后一次性支付给丁保险金50000元。甲知道后要求丁共同分配该笔保险金,遭丁的拒绝。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丁支付部分保险金。
请问:1、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甲的诉讼请求是否会保护?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的继承人甲;
法院应当保护甲的利益,甲是丙的继承人

保险公司的做法不恰当,在此案例中,甲是乙的继续人.因此,甲的诉讼请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