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自己孤家寡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03:16:36
某人与某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保持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也未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该职工因公致残,问: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的赔付岂不是比工伤补偿还要多?伤残补助金为20年?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guchuanhu和黄忠强律师,可能是我没有讲清楚。我的意思是说,如果因为员工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因公致伤后,如果以雇员雇主关系,依该司法解释起诉要求赔偿的情形。

纠正你说的问题.
1.因公致残.应该是因工致残
2.你没有说职工是如何受的伤,伤到什么程度.没有经过不知道是不是建议你去法院走民事.
如果这次事故涉及到第三方伤害了.那么去法院走民事赔偿没有问题.而且民事一般都会比工伤高.
如果没有第三方那么也就是走劳动部门的工伤赔付标准了.

劳动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由劳动法调整。
关键这个是属于工伤的,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你自己列的法条不也是有嘛

我碰到郭这种案子,同样的案子提起侵权之诉和提起劳动仲裁,侵权之诉会比仲裁的结果多一倍。
建议提起侵权——人身伤害诉讼

工伤问题不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