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禽养殖:我做好事被冤枉了,怎样寻求公正? 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22:54:27
6.所谓“直接目击证人”一审和二审证言前后不一致,视而不见。
一审质证过程中,证人魏定伦称在学校后面的山顶上看到的事情经过,但是在二审质证过程中却变成了在学校旁边的小卖部附近看到的事情经过,虽然一审开庭笔录没有记载,但可以在一审法官以及一审开庭旁听的人那里得到证实;一审质证过程中,证人刘定玉称魏定伦看见了没有对别人说那件事情,过了一段时间才给他说的。而没有对其他人说。但是在二审质证过程中却变成了魏定伦称当天就告知其他人(曾三娃店里的人);一审质证过程中,证人魏定伦称事发的时候我就去抱胡蝶,胡蝶不要我抱,但是二审质证过程中却变成了事发后他上山牵牛15-30分钟后到出事地点和我说话后,我再去抱胡蝶。
7.新证人出庭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我找不到任何相关的条文规定。
我在二审中申请的新证人出庭是在一审判决出来后,通过《绵阳晚报》刊登消息才知道我被冤枉,知道事情真相的学生家长愤慨,支持学生站出来证明我的清白。我也是这个时候知道的。这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四十一条“关于二审程序中申请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二审法官在征询对方当事人得到不同意后,不准我的新证人出庭作证。
8.“直接目击证人”有没有?“直接目击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一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小敏、霖霖的调查笔录和证人魏道勤(包括当事人胡蝶)等都没有提到当时有魏定伦这个人到过场。在二审过程中,原告证人魏定伦称“回来看到他们还在那儿,我(魏定伦)就问把人撞了不马上送去医”。但是二审中法官调查小敏、霖霖的笔录以及当事人胡蝶也没有说过魏定伦到过现场;而且,其二儿子魏加军与胡蝶的父亲魏道友是很要好的邻居(事发当日是魏加军通知魏道友的),加之又是事情过了一个月后,由其他人转告(魏定伦→刘定玉→丁德秀(胡蝶的伯母)→魏道华→魏道友、雷菊→胡蝶),故意转移的视线,混淆事情真相。
9.同样的性质,不同的对待,避重就轻,颠倒是非。
二审判决中称:“霖霖在一审法院所陈述的事实与二审陈述前后不一,摇摆不定,鉴于未成年人受诱导的可能性较大,其证言难以确定真实性,故证言不予采信。”霖霖是法院主审法官到学校亲自问询,且班主任在场,可以证明她没有受什么诱导;但是小敏和胡蝶同样都是未成年人,一个是当事人,一个是直接利益关系的责任人,由此她们受诱导的可能性比霖霖更大。胡蝶和小敏在调查以及询问过程中的证词前后不一致足可以证明。(小敏在5月7日在一审法官处称“两个老师说:叫胡蝶不要给爸爸妈妈说,说如果说了他就要坐牢还要给很多钱”,但是12月9日二审法官处的询问笔录中却变成了“当时魏老师给你们说什么没有?答:魏老师给胡蝶说悄悄话了的,没给我说,我没听见。”)
凡是对我有利的证人证言证据对我有利的,法院均不予采信,而对对方有利的证据,不管里面的矛盾有多大,甚至与采取非公正的情况下修正,补充,均予以采信。
所以,二审判决我(原告)败诉是错误的。

肯定是在公司受挫了,哈哈

再上诉复审

.....你这究竟是什么案件啊.
没看懂

请叙述完整!

没看懂

既然您是好人,就不必再寻求什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