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将军披头散发:关于金融调控监督体系的一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6:27:37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贪污腐败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另外,还有篇论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可以参考下~~

央行法的修订强化金融调控

此次修改后的央行法法条,由原来的51条增至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将央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突出表现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所带来的强化金融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为了实现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不仅仍然保留着“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而且把“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转换成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并且在第二条关于央行的性质和职能的条文中,增加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在第六条规定央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中增加了“金融运行情况”的汇报。在第十二条增加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还有如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央行掌握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又作了新的规定。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再贴现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所有这些说明,央行法修订的实质是强化金融监控,这是央行原来的监管职能转为强化金融监控职能的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