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铁三穗站时刻表:求在线大律师,帮帮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7:05:19
我女儿10岁了,上小学四年级。前几天下午放学,在学校班上打扫卫生。没看到后面有人,不小心用扫把,把一个女同学的脸弄破了,去医院缝了3针。事后我买了水果去受伤同学家看望了一下。对于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还要整容。费用该谁出?求各位大律师认真考滤一下,帮帮我,谢谢了!

1,学校的责任.见下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是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就是学校有过错,学校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义务,就没有过错。

3.这是一个侵权案件,你女儿弄伤人家孩子的脸,肯定要负责的,至于费用的范围,应该包括整容的费用。

4.这类案件,一般学校都要承担一部分补偿的(不是赔偿,是补偿!)。但是具体的分配,还是要让法官断定。或者你们双方家长和学校协商一致也行。

如果学校没有对班上打扫卫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果你的女儿确实是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不小心伤害了其他同学,那么,参照上海市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该损害系由学校监护不力造成的,家长不用承担监护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相反,学校已经进行了类似教育,你的女儿确实也是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不小心伤害了其他同学(主观上排除故意伤害后),则该损害赔偿应该由双方监护人分担,具体比例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官根据实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