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幸福快乐的数字:关于季度所得税报表填写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04:53:04
比如4季度所得税报表是按照当季度的收支情况计算,还是需要考虑将前三季度所得税报表中“扣除项目”一栏中的数据进行累积计算后考虑? 因为税务局告诉每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额一致,请问是否如此?

不知道你工作所在地,但从题目中可以看出你工作所在地的税务局对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征税是采用定率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违反税法的征收方式。比如:增值税按税负征收,不得低于税负;所得税则定了个利润率,然后叫企业按如此的定率做账,跟着税务局脚步走。(这是某些地方政府的“土政策”)。

税务局的说法是错误的,但在此种征税方法下,税务局大多要求应纳税所得额要等于利润总额(税前利润,不是净利润,你题目中说错了)。

正确的说,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税前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概念,利润总额是会计概念,两者不一定相等。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而不是按利润总额计征的。

企业做账只要对所得税税法上有规定抵扣标准的扣除项目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也就是题目中所得税报表中“扣除项目”一栏中的全年累计数要在标准之内),收入项目也要和税法上的确认收入的口径一致,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等于利润总额了。

对于所得税如何预交,举例如下: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18%=5040元
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5040=1494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
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所以年收入20万元无所计算出应纳多少的所得税。

注: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税率18%、3万-10万元(含)的税率27%、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通过以上的了解,你就应该知道怎么填表和计算所得税了,要把前三季度的扣除项目考虑进去,不能只单独考虑第四季度的。

4-6月份那个减3万是怎么来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