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妇罗开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0:23:29
我厂位于原江苏省海安县壮志乡政府驻地,以前一直未纳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现在乡镇合并了,地税部门要求我厂交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中国税务报》2006年01月02日11版上,有一篇文章《12366帮老王定厂址》,文章说明:在镇政府驻地选一厂址,要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乡村选一厂址,就不要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我厂是一个远离镇政府驻地的企业,请问是否要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谢谢!!

远离镇政府所在地的企业如果不属于大型的工矿区的话就免征这两个税收。
因为这两个税种的开征地点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所谓建制镇是指省级政府批准的镇。范围在镇政府所在地。

同意楼上的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取消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审批规定予以取消。
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自行扣除免税金额,无须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应在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或者备注栏内对房屋大修免税情况(包括免税金额、免税房产原值、申报免税期间等内容)作出说明。
纳税人从房屋停产大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从停产大修房屋恢复使用之次月起恢复缴纳房产税。对于按季度缴税的纳税人,其大修房屋免纳房产税的起始月份在纳税申报期(1、4、7、10月)的,则从该申报期起扣除大修房屋免纳的房产税;起始月份不在纳税申报期(1、4、7、10月)的,则从最近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起扣除大修房屋免纳的房产税,同时在该纳税申报期内将以前月份的免纳房产税一并予以计算扣除,对一个征期内申报税款不足抵扣的,其余额可在以后征期内抵扣。
2、取消微利、亏损和停产、撤消企业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审批规定予以取消。
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上述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
3、 取消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水审批的后续管理。(注:此情况总局至今仍未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审批规定予以取消。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关闭、撤消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取消搬迁企业和闲置荒山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审批规定予以取消。
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可自行扣除免税金额,无须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应在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或者备注栏内对免税土地面积、免税金额以及免税土地是属于搬迁后的原场地还是企业内荒山等情况予以说明。
纳税人从闲置荒山、搬迁企业原场地开始使用之次月起恢复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 取消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说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要求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农税字[90]第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