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春江花月夜曲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6 08:11:22
公司05年初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一幢新厂房,之后进行设备安装及装修,05年9月开始使用。其中发生的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都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由于设备安装及装修费用始终没有结算完毕,截至06年1月,还未将“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
试问:
一、是否在05年9月厂房开始使用时,就应该把“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
二、06年1月结转的话,是否还要补计去年9-12月的折旧?
三、对于自购厂房的使用年限、净残值有无明确规定,应如何计算?
四、如将“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之后在结算设备安装及装修费用时,以及以后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谢谢各位高手帮忙解答一下下|||

呵呵,这才发现这还有个有意思的问题。恩。这个问题情况确实有点复杂,.
  一、是否在05年9月厂房开始使用时,就应该把“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
  1.关于厂房
  因为新厂房属购置的,非自建的.那么它不属于”在建工程”范畴.应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期,依据购置金额,记入固定资产
  2.设备安装
  “之后进行设备安装及装修,05年9月开始使用”按照我对你这句话的理解,属于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了.那么你可以在05年9月按照暂估价值记入固定资产
  3.房屋装修费
  如果符合资本化后续支出的原则(这需要你的职业判断了),因也已经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只是未结算,那么可以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在05年9月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至于折旧可以在两次装修期间(这也需要你的会计判断了,通俗的说就是这次装修能管几年),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
  二、06年1月结转的话,是否还要补计去年9-12月的折旧?
  如果你是在06年1月全部结转计入固定资产的话,如果你认为我的上述分析合理的话,那自然要补提折旧了。
  帐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至于为什么未考虑企所得税的调整,这就要结合现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汇算政策了,毕竟这是在讨论实务,不是在作题。以后有机会在和大家交流,此处不细说了。呵呵。
  三、对于自购厂房的使用年限、净残值有无明确规定,应如何计算?
  目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无硬性规定,在实务中,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在20---40年,设备5年,装修费在两次装修期间和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当然目前有各行业企业是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部分行业制度上对此有规定)
  那么我建议你房屋按20年.设备按5年.装修费就得靠你自己的估计和判断了。
  至于残值率建议为5%。避免将来的纳税调整等麻烦。

  四、如将“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之后在结算设备安装及装修费用时,以及以后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1.结算设备和装修费时
  因为之前它们都是按暂估价入的帐,在结算时如果结算价格大于暂估价格,则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
  借:制造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2.关于贷款利息
  因为贷款利息(借款费用)存在一个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问题,同时还有开始资本化和停止资本化的条件问题,所以
  A :如果你的银行贷款只是为了购买厂房。那么,2005年初,购置完成后。以后的贷款利息应费用化,进入财务费用。
  B:如果你的银行贷款只是为了购买厂房、购买设备进行安装、对新厂房进行装修。
  2005初购买厂房的所占银行贷款部分的利息停止资本化,05年9月剩余部分的贷款利息停止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借:固定资产—设备
  ---固定资产装修费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当然,实务中贷款额不可能刚好等于厂房的购置金额或这三者的购置、安装、装修所需要的总支出,或者使用情况不是我所想的这样。那么,你可以根据以上的原则灵活处理。
  四:关于装修费不计入房产价值而单设科目核算并进行折旧,可能会成为有争议的一点。
  我的想法是:1.不违背固定资产的确认原则
  2.基于对财务成本、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的考虑。

一、<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可以由本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自己来做决定;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上有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原价的5%;企业会计人员应按会计制度做帐,但为了年底汇算清缴时不减少调整的工作量,企业一般选择与税法规定一致的规定。

在05年9月厂房开始使用时,就应该把“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06年1月结转的话,可以补计去年10-12月的折旧,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可以作为扣除项目税前列支的,
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外资10%。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没有改变其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可以将所发生的支出在发生当期确定为当期的费用。在结算设备安装及装修费用时直接将各设备结转到“固定资产”,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确定为当期的财务费用。

我同意3楼的观点。
1、05.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那么可以先入帐,次月月起计提折旧。待工程结算出来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2、如没有计提折旧不可补提。
3、厂房使用年限为20年,残值为5%,年折旧率为4.75%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没有改变其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可以将所发生的支出在发生当期确定为当期的费用。

一:在05年9月开始使用拉,就应该接把“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10月分再开始计提折旧。
二:我认为应该补提。
三: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外资10%,这样就行拉。
四:安装费,装修费,贷款利息都计入当期损益就行拉。

05.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那么可以预入帐,从10月起计提折旧。待工程结算出来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不再资本化。
如果05年未提折旧,现在不得补提。
厂房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0年,残值统一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