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作文好人好事:工行的牡丹灵通卡可以刷卡消费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7:20:27

如果在未冻结的情况下,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是可以刷卡的。
  牡丹灵通卡简介:
  牡丹灵通卡是工行为广大客户推出的借记卡,持有牡丹灵通卡可办理存款取款、个人结算、电子银行、投资理财、自助缴费等多种业务

可以,不但没有年费,而且不收异地存取消费的手续费用

牡丹灵通卡可以啊~~!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款、转账和储蓄功能的银行卡统一命名为“牡丹灵通卡”。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各行必须发行统一名称的牡丹灵通卡,此前各行自定名称的此类银行卡及各行根据工银办〔1994〕57号文发行的牡丹取款卡,要统一更名为牡丹灵通卡,并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前更换完毕(原上海分行发行的239万张股东账户卡可不换卡、不更名,其发行数量今后仍统计在牡丹灵通卡之内,并予以注明,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新发行的股东账户卡要使用牡丹灵通卡的名称)。牡丹灵通卡的卡样由总行统一设计。
各行要组织好牡丹灵通卡的换卡工作,信用卡部门和储蓄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解释,保证换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章程》和《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各行制定的自动取款卡章程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各行要根据《章程》及《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辖内业务操作规则和核算办法,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同时加强对特约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确保牡丹灵通卡业务顺利开展。
三、为适应牡丹灵通卡业务发展需要,各行要对计算机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修改,使之能发行和受理牡丹灵通卡。系统的修改按照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进行。
四、牡丹灵通卡的申请表采用统一格式,由各行自行印制。申请表的正面印刷申领人的档案资料(格式见附件三)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收费标准》;背面印刷《章程》。
五、为使牡丹灵通卡业务尽快推开,各行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搞好POS、ATM等电子机具的推广和维护;同时,要做好牡丹灵通卡的品牌宣传和功能宣传,在社会上树立牡丹灵通卡的良好品牌形象,为大力发展牡丹灵通卡打下良好基础。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灵通卡。
第二条 牡丹灵通卡具有存款、取款、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联网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或牡丹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储蓄所和发卡机构合称发卡银行)申领牡丹灵通卡。
申领牡丹灵通卡必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
第四条 申领人已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无需另开专户;未在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需在储蓄所新开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或在发卡机构开立专用活期存款账户。新开户时,1元起存,多存不限,发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申领人以办卡的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牡丹灵通卡的基本账户,同时可指定本人在发卡银行的其他账户作为牡丹灵通卡相关账户。
持卡人在POS(销售点终端)上转账结算使用其基本账户,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转账使用其基本账户或相关账户。
持卡人应在基本账户中保持不低于10元的存款余额,否则牡丹灵通卡不能使用。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银行办理存款,也可凭卡按发卡银行规定在ATM上存款。
在ATM上存款仅限于纸币,且面值不得小于10元。ATM打印的存款凭条是交易记录,不作为入账依据;该种存款方式的存款金额以发卡银行实际核点的金额为准,并以储蓄存折或对账单中有关发生额为入账依据。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取款,也可凭卡和密码在ATM上取款。
在ATM上取款的,每天最多可取四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七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牡丹卡特约单位的POS上转账结算,也可凭卡和密码通过ATM办理有关账户之间的转账。
第八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个人密码,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负全部责任。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卡和身份证明到原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受理挂失前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需按年交纳手续费,初次办卡或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取现金,须按存取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
持卡人申请挂失,应按规定交纳挂失手续费。
持卡人在非中国工商银行ATM等电子机具上存取款和转账结算,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上述手续费由发卡银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储蓄所开户并以活期储蓄存折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活期存折未登折发生额记录最多为五十笔;持卡人未登折发生额在五十笔以上的,则卡片不能在ATM和POS上正常使用,须到储蓄所补登发生额明细记录。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户并以专用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发卡机构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发卡机构对账单需及时核对发生额和账户余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服务的,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余额,发卡机构不再寄发对账单。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未使用活期储蓄存折,而是以发卡机构对账单核对账务的,若通信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三条 牡丹灵通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如卡片损坏,发卡银行负责更换新卡。
第十四条 牡丹灵通卡以活期储蓄存折账户为基本账户的,活期存折挂失后,该账户即停止使用,同时,牡丹灵通卡也不能在POS上使用,但可凭卡在ATM上使用其他指定的相关账户。所有相关账户挂失或销户后,该卡即失效。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及ATM打印的通知书到ATM所属发卡银行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牡丹灵通卡或冒用他人牡丹灵通卡进行诈骗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牡丹灵通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关于加强牡丹卡业务统一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款、转账和储蓄功能的卡统一命名为“牡丹灵通卡”,各行均不得另定名称。牡丹灵通卡的卡样由总行统一设计,各行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牡丹灵通卡。
第二条 牡丹灵通卡吸收的存款,必须使用“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并入各级行有关报表。
第三条 牡丹灵通卡的标志形状同牡丹信用卡,中间为白色的“M”,背景颜色以印刷色谱为依据,左边为蓝色,由100%的蓝和20%的红组成;右边为红色,由100%的红、60%的黄和20%的蓝组成。
第四条 牡丹灵通卡的卡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磁条格式应采用工银发〔1991〕72号文件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的内容见附件1,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见附件2。
第五条 牡丹灵通卡具有存款、取款、转账结算等功能,可在联网的发卡银行(发卡机构和储蓄所)和ATM(自动柜员机)、POS(销售点终端)等电子机具上使用。
第六条 牡丹灵通卡仅限于个人申领。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本地或异地的发卡机构或本地储蓄所凭卡办理存款,也可委托他人在本地或异地的发卡机构不使用卡直接办理存款。委托他人办理存款的,代理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清楚地填明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有关银行应将代理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在牡丹卡存款单摘要栏。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支付款项时,必须输入个人密码,并在联机条件下实时处理,其账户不得透支。
第九条 为防止虚存实取和其他内部经济案件,受理行对联机情况下单笔存(取)金额或累计存款金额超过大额存(取)款限额的存(取)款,必须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经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授权,会同一名当日签到的操作员双人办理。
第十条 各发卡银行在办理牡丹灵通卡业务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收费标准》(附件3)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牡丹灵通卡在牡丹卡特约单位POS上使用,信用卡部门必须收取特约单位手续费,其手续费率与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手续费率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在受理持卡人挂失时,须查验持卡人的身份证明。
发卡银行对挂失卡,须在应用系统持卡人账户中注明止付标记,并在“牡丹灵通卡止付登记簿”中登记。牡丹灵通卡异地挂失手续费由受理行收取。
持卡人要求撤销挂失时,发卡银行应凭其身份证明及撤销挂失申请书,为其办理撤销止付,并在“牡丹灵通卡止付登记簿”中注明“撤销”字样和撤销日期。
第十三条 牡丹灵通卡的空白卡和已打未发卡必须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为持卡人打制的密码必须使用专用密码信封。卡片和密码要分开保管。
第十四条 牡丹灵通卡的卡片由总行集中印制,各行应将所需牡丹灵通卡的数量提前两个月报总行信用卡部,由总行信用卡部通知厂家印制。
第十五条 牡丹灵通卡存款、取款和转账均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牡丹卡存款单、取款单、签购单等)。牡丹卡专用凭证由总行信用卡部指定厂家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行可用牡丹灵通卡与有关单位联合发行联名卡,联名单位的标识统一印在卡片正面右上角,联名单位名称可以印在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条下方。
第十七条 发行联名卡的分行必须于发卡前三个月向总行信用卡部报以下内容:
一、联名单位名称的标准字体或使用的彩色标识;
二、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单位给持卡人折扣优惠率和咨询电话等);
三、所需卡片的数量(最低1000张)。
第十八条 各发卡行的牡丹灵通卡业务情况,由信用卡部汇总后认真、准确填制“牡丹灵通卡业务状况月报表”(与牡丹信用卡报表基本相同,取消单位卡有关项目、个人金卡和贷款余额项目),并按要求报管辖行信用卡处(会计处),由其汇总后于每月初6~8日报总行信用卡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自动取款卡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可以,而且异地也不会收手续费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