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长横线怎么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1:36:28
前两天我和两个同学租了个一居室,合同是由房东拿来的,当时头脑一热就签,过几天等我细看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中只规定了我们的责任,并没有规定房东的任何责任,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还有合同上另外两个人的名字是我代签的,不知这样法律上是否可以
谢谢大家

1、合同有效;
2、不能因为合同里只规定了承租方义务而没有规定出租房义务为由认为合同无效,自己没有看,使你自己的责任,法律上会认为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3、你如果认为合同出现了法定的无效理由,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4、代签的问题,实质上是法律上的代理,如果事先没有得到授权,委托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非委托人时候追认。

楚枫的意思是显失公平,相信在这样的案例里面要证明很困难。
小女巫,没有规定不等于免除责任,除了约定责任,还有法定责任,仅此认定合同无效不妥。

法律问题需慎重!

如果你两个室友不在签合同的当场或者没有授权委托,对他们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的签订并非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于你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为你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有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如果你主张撤销合同,你要证明合同的不公平或者你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的误解。

但是要注意,你们的合同虽然只规定你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方也应当负担一定的义务,以下给你帖上合同法租赁部分的内容,你仔细看看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发生有关事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合同违法,自始无效。
另外,你代签人名,需要他们的授权,如果他们不认可,则无效,只有你一个人履行此合同。

无效合同
当一方利用有利地位明显加重自己的权力而增加对方的义务的,该合同无效。

不生效,因为房东必须对房客和租房负相应的责任,而合同中写了“只规定了我们的责任,并没有规定房东的任何责任”就一定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
房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否则合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