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预科学院 v:按照03年的法律规定,什么是交通意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21:47:42
在2003年冬天,黑龙江省某县一机关领导干部驾车在农村冰雪道路上自行进沟撞树(单方事故),致2人(乘员)死亡,司机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是因车辆左前轮轮胎受尖锐物撞击破裂所致,属交通意外,司机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不属交通事故,本人大为不解,请业内人士指教。,

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只能按照交警的认定处理

交警的认定是正确的,意外事件,但是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

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的区别在于:交通意外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之一主观上一定有过失。

法理上过失分为两种:

A,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B,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本案中,行为人不可能预料到和避免公路上的尖锐物,而危害结果又是行为人无法人为控制和避免的,所以,认定为意外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