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舰少女战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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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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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7-13 18:01:56 阅读416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及《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税[2005]19号),现就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文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需要重新购进住房的可享受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二、按照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完成房屋拆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向征收机关提供被拆迁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原房产证号码和拆迁补偿款金额的名单。
三、征收机关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提供的名单,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新办的房产证不得变更原房主姓名。
四、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