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书劫3.0存档修改器:这样的取保候审期限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8:40:51
我的案件内容大概:
我于2004年6月19日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28日开庭,同年11月23日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11月25日为我变更为取保候审.(他们收了我20000元保金还扣了我53500元所谓赃款)撤诉后却迟迟不给我说法,我为此冤案已经妻离子散,倾家荡产,还失去了工作。所以我向他们上级检察院反映问题,没想到这一做法激怒了他们,他们便在2005年8月2日再次将我逮捕,第2次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9日开庭审理后,10月18日他们第2次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撤诉后却不放人,在补充了一些新的所谓证据后,又于11月2日第3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11月15日,第3次开庭后,检察院于12月9日第3次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为我变更为取保候审.说还要补充证据.
针对本案件,我现在的疑问是:
1 他们第二次对我取保和第一次取保都是同一部门对同一案件作出的,期限是否应该连续计算?
2 如果不应该连续计算,那么检察院对同一人同一案件可以最多取保几次?
3 一个案件是否可以向他们这样反复调查反复追究?
4 我应该怎么保护我自己的权利?

检察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抛开具体程序不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再次取保是错误的;第一次的保证金和所谓赃款理应返还;1次,除非保证人的状况发生变动才能变更;不可以;实质上是司法腐败,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诉至法院请求国家赔偿。

你们那检察院真黑。。
还是到法院提起诉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