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全真为什么不火:怎么样才算是强奸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8 12:57:05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它的主观特征是故意。
它的客观特征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
它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
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主体。

我给举个例子吧:)

女老师和男学生在课上的经典对白

在一个班级里,正在上一堂生理课女老师刚讲完,就问:同学们,谁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可以举说问老师。

这时有一个同学就把手举起来了。问老师:“老师啊,在****的时候,是男人舒服一些?还是女人舒服一些啊?”老师给她说了大半天。但他还是不明白。老师就给她做一个比喻。说:“那你用你的手抠你的鼻子,是鼻子爽?还是手爽那?”他一想。嗯。是鼻子爽!就坐下了。

老师问,还有没有同学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举手问老师。然后那个同学又把手举起来了。问老师:“老师,为什么女人来了月经。就不能****那?”老师又给她做了一个比喻。说:“那你鼻子出血的时候。你还用你的手抠你的鼻子吗?”学生一想,嗯,也是啊!

不一会,他就又把手举起来了,问老师一个问题,老师。“既然女人比男人舒服多一谢,为什么男人强 J女人的时候,女人都要反抗呢?”老师一生气,叭地一拍桌子,说:“你在大马路上遛哒的时候。别人过来抠你鼻子。你愿意吗啊~

原来生理课还有这么讲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它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主体。
它的主观特征是故意。
它的客观特征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
它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

你是问到什么程度才算吧?一般以奸入为既遂,即不插入不算既遂,因为不插入不射精不好取证(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幼女(未满14周岁)以两者性器官接触就为既遂

强奸是一种不道德的性行为是不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