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动圈圈找不到仙剑6:转业军人工作后何时可以退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7:08:11
我姑父好象是转业军人,安排在福建南安轴承厂当技术人员,工作了那么多年,现在五十几岁人了,厂方一直不让他退休,我想问一下,他什么时候可以退休呢?如果厂方再不让他退休,我们该采取什么解决措施呢?
什么叫买断工龄啊?谢谢哦
最讨厌一大串的答案了,如果不是自己写的,粘贴了干吗,链接给我自己去看

按照国家出台的文件办:干部男年满65岁,女年满60岁可以提出退休;工人男年满60岁或55岁,女年满55岁或50岁可以提出退休;提前内退以当地政府出台文件为准,但不允许与国家文件相违背。其他的以国家规定遵照执行。

男方60岁,女方55岁是国家法定的退休时间!

工伤预防
1、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方面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第一,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二)安排电工、金属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应安排爆破作业人员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2、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各种危险物品应注意安全!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各种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应有符合安全技术和卫生要求的设备、容器、管道及其他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职业中毒或职业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应依法承担下列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银行不得拨款。有分歧意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9、企业在用房安全方面应提高警惕!
企业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企业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养老保险
11、社会养老保险的层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12、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13、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1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15、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1996年6月30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6年6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16、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我市连续缴费。
1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加基本调节金。具体计发办法:(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四)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
18、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如何处理?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9、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规定
员工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医疗保险
20、深圳市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所属在职人员、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1、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22、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23、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4、住院医疗的参保对象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5、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深圳户籍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6%,个人2%;
(2)由市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深圳户籍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1.5%,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列支;
(3)由省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有深圳户籍原行业统筹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12个月×18年缴交;
(4)住院医疗保险费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交;由市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非深圳户籍退休人员,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列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有深圳户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6、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交;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7、生育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应当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交。
28、参保人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部分除外。
29、参保人住院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在职参保人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参保人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3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其自责令之日起未缴交或少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处以10%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不补交;未缴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
31、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深圳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2、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市的工伤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
33、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5、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6、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8、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
39、七至十级伤残工伤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并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40、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失业保险
41、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42、失业保险的缴费
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员工人数×1%×40%缴费。
43、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手续。
44、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5、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6、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社会保险征收
47、参保员工在特区内正常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48、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的退保手续
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49、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
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50、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5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如何处理?
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接收或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2、职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专户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由死者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养老保险部门办理专户结算手续,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