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地基挖出死人骨头:土地评估价入帐&报建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05:44:13
我司有土地初始购入时40万元/亩,搁置4年后准备开发,考虑土地重新评估价值入帐,大约评至100万元/亩,请问:
1、增值额60万元是在开发项目结束后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评估后缴纳?此增值额是否仍需计入计算所得税时的增值额??
2、房地产企业(广东省)报建时需缴纳哪些费用?收费标准?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评估增值60万元,应在开发完毕竣工决算后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6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大的可栽年内分摊计算.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