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矛盾:SOS交通事故请求法律援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17:43:57
2006年1月21日在广东省境内一条县市四车道水泥公路上,受害者厂两辆货车,一车向北(装货回厂),一车向南(空车),南北一公里无村无店,空车见同厂车装货返回,该空车无作业人员,两车安全停靠路边后,要返回车辆作业人员下车去空车作业。

该员工从回厂车下车后,确认可以安全通过公路,当该员工右脚跨过双黄线时,突然一辆金杯车急速(大约100千米时速)向北行驶过来将其作业人员横冲过双黄线后,车和人从撞击点一并冲出大约10多米的逆行车道中间线停止后,受害者当时准备起身离开,可受伤严重不能站立,同长司机看见后过去将肇事司机叫下车,将受害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抢救半小时后死亡,经医师法医鉴定,左下肋两肋骨骨折,左脚胫骨骨折,左手桡骨骨折。左肋下腰处有一鸡蛋大小(25MMX40MM)伤口,此伤口不但未出血而且在皮带的覆盖范围,(理论上不可能,所以事后很怀疑此伤口的形成),头部没有明显伤口,全身也无大出血现象,这样造成了死亡。

我有些问题想问问:

1 根据交警称该员工在这次事故中承当主要责任,是否公平。

2 该受害者为非农业人口,在职工人(为湖南某氮肥厂年度检修期间外出打工),结婚2年,现有一女儿。外出打工期间未与广东厂方签定《劳动合同》。广东厂方是否应对此事负责任。

3 对你昨天的回复被受害人造成死亡有意议,该受害人为退伍军人,是受过特殊训练的侦察兵,对于左肋系皮带处鸡蛋大小的圆形伤口我们的解释是, 因受害者发现金杯车快要撞向自己,本能的跳起抓住左边反光镜,而刮雨器下左右各有一5厘米高的凸起物,在高速的作用下刺中受害者左肋。所以反光镜断裂。在没有任何交通,过街设施的情况下横过公路,是否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现在事情还没有结果我只是想在网上咨询一下

1 根据道路交通法,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是由交管部门来承担,以后的处理或是判决都会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基础上来做出.

2 本案中主要的法律关系,是肇事车辆(金杯车)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但受害人是在完成工厂任务时出事,依据<民通意见>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车索赔也可以向雇主索赔,如果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以向肇事车追偿.根据楼主所说的情况,肇事车并没有逃逸,不如直接向车主索赔,毕竟现在的机动车都有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金的来源比较有保证,何况死前与工厂还有劳动关系在,索赔过程中难免有些举证之类的事需要工厂协助,索赔以后再依据劳动法向工厂要求抚恤金之类,同时打几场官司,人力财力和时间都吃不消的.

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楼主给的案情中没有交代受害人是否从横道线穿越马路,但即使行人有违章,也要根据机动车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来决定是否"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