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八部什么叫单刷:伤残退伍军人的国家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02:00:2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
  (国务院令第8号 1988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放给其家属一次性怃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军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优先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持。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我在医院已经评残,请问伤残证什么时候发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