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山水涧养生会所:办理旅社的营业执照需要怎样的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9:55:37
办理旅社的营业执照需要怎样的条件
南京市是怎样规定的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宾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工商登记的费用包括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依照规定下岗人员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做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第四步到公安部门领治安许可证
第五步到疾控中心领从业人员健康证。

旅社的基本证件(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但各地政府政策不一样,所以要求也就不一样.
深圳市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实行警务公开,确保广大公安民警依法办事,方便群众,现将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公布如下:
一、 旅馆业的安全鉴定。
任何单位未经公安机关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安全鉴定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对旅馆业进行安全鉴定。
(一) 旅馆业单位安全鉴定的范围:
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第二条规定,凡是对外接待旅客住宿、收取住房租的宾馆、酒店、大厦、旅馆、旅社、饭店、客舍、招待所、接待站、渡假村等单位,均属旅馆业。
(二) 申请安全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1、房屋必须是永久性非住宅结构的建筑且结构坚固,并经过建设质检部门鉴定合格或领有《房产证》的。
2、消防设施符合规范要求,经过消防部门鉴定验收或领有《合格》的。
3、防盗设施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
(三)具备上述安全条件的,可以申请安全鉴定并提交申请报告和上述相关资料,领取《旅馆业安全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
(四)安全鉴定的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分为书面资料查验和现场鉴定。
1、书面资料查验是对旅馆业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查验,通过查验所提高的资料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理场鉴定。
2、现场鉴定的内容
(1) 房屋是否永久性非住宅结构的建筑。
(2)经营场所是否有2个或2个以上的通道、出入口,是否畅通;通道、出入口的宽度、位置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3)防盗设施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
(4)总服务台、楼层服务台的设置是否合理。
(5)技防设施鉴定。客房门锁没有安装磁(IC)卡或电子防盗锁的,必须安装有防盗插片;总服务台、楼层服务台、财务室,必须安装有与本单位保安部连接的应急报警装置;旅馆业单位必须安装有与辖区派出所连接的应急报警装置;星级(含相当于星级)以上或50间客房、10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业单位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一套,其中大堂、总服务台、电梯间、电梯间出入口、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以及不能通观客房的楼层通道,必须有闭路电视探头;按每30张床位配备1名保安员,当值保安员、保安部经理、客房部经理、大堂经理必须配备对讲机。
(6)其它硬件的鉴定。楼层总服务台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告示牌和保管处;每个楼层、客房必须有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电话告示牌和《旅客须知》;必须使用统一的登记、记录、交接班表格(本)。
(7)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鉴定的内容。
(三) 安全鉴定的程序:
1、由旅馆的经营单位填写《旅馆业安全鉴定表》,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消防鉴定验收意见或《合格证》、标明房号、床号、出入口、通道、楼层服务台和监控装置的平面图(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到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安全鉴定合格并签署意见。
2、旅馆的经营单位持派出所安全鉴定后的上述资料,到所在地分局治安(特营)科申请安全鉴定。分局治安(特营)即开具受理回执(见附表2)给旅馆业单位;分局治安(特营)科应及时汇同派出所对场所进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合格的,分局将资料报三处特营科;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并在受理回执上说明,及时将资料退回给旅馆业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申报。上述工作分局治安(特营)科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局三处特营科收到分局报送的资料后,对30间客房、6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场所,随即填发《旅馆业安全鉴定意见书》(见附表3,以下简称《鉴定书》);对30间客房、60张床位以上的小中型和星级以上的场所,三处特营科派出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场所的安全鉴定,合格的方可填发《鉴定书》;不合格的发出书面整改意见通知书,场所按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必须整改完成存在问题后,再重新进行鉴定。
4、旅馆经营单位持受理回执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到市局三处特营科领取《鉴定书》,凭《鉴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属于已开业的旅馆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的,凭《鉴定书》办理营业执照年审。
二、 旅馆业的备案
旅馆经营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局三处特营科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各一式三份):
1、 申请备案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经营单位法(负责)人登记表(见附表4)。
3、 经营单位治安责任人登记表(见附表5)。
4、场所保安员应填报旅馆业《保安员登记表》(见附表6),并附带身份证、资格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外市籍人员还须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填报《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7)。总台住宿登记员还须附带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6、代理住宿旅客平安保险协议书。
7、住宿登记、财物保管、来访登记、领导值班、保安员巡查和员工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 旅馆业单位的日常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依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对旅馆业进行日常的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
(一) 对旅馆业单位实行分级治安管理
1、按深圳市公安局深公(治)字[1998]427号《深圳市旅馆业单位分级治安管理的办法》文件规定,对我市旅馆业单位分为A、B、C三个等级进行管理。A级为四星级以上酒店及市政府接待基地,由市局三处特营科负责管理;B级为星级以上,三星级以下酒店或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招待所,数量应不少于辖区旅馆业单位数量的10%;由分局治安(特营)科负责管理;C级为其他中低旅馆业单位,即辖区内除A、B以外的所有旅馆业单位。
2、对四星级以上酒店和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旅业先进单位的三星级酒店,正在试行取消楼层来访登记实行开放式管理模式,只要上述单位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经市局三处批准可以取消楼层服务台和服务员,来访客人不作来访登记。
(1) 客房、通道、电梯间、大堂、前台(总服务台)、
停车场、财务室、保管室以及相配套的歌舞娱乐场所、桑拿按摩场所等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探头,其中前台的安装位置必须能观看到入住登记旅客的正面人像,覆盖面要达到95%以上,以一个监控探头对应一台监视器画面的"一对一"方式进行监控,并实行24小时全方位的录像,录像带必须保存七天以上。
(2)客房的门锁必须安装IC卡智能锁,使任何人进入客房都有时间显示和记录。
(3)加强保安巡查的力度,要配备足够的保安力量,实行半小时巡查制度,保安员巡查到楼层要进行记录或登记。保安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持有资格证、上岗证。
(4)加强闭路电视的监控,要配备足够的监控人员,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查处,并进行记录或登记。
(5)每天22时至次日早上6时,应在大堂主要出入口(如电梯口等)设置来访服务台,由保安员定点值班,对进入客房的客人要进行登记,要登记进出的人数、性别和时间。便于掌握进出客人的情况,对有疑问的要进行验证登记。凌晨0时后,一般不准来访,如确实需要来访的,应电话征求入住客人的意见,到客房以外的地方(如: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会客。
1、 对经批准可以取消楼层服务台和服务员,来访客人
不作来访登记。经批准试行的单位,公安机关每年对闭路电视系统运作的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对设备老化、保安员巡查、闭路电视监控等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停止其开放式管理的试行工作,恢复楼层来访登记。
(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治安责任制原则。
1、由各公安局与辖区派出所所长签订《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扫除"黄赌毒"净化社会环境责任状》(见附件8):明确规定由派出所所长为本辖区扫除"黄、赌、毒"净化社会环境主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打击"黄、赌、毒"活动负督导责任。
2、由辖区派出所与旅馆业单位签订"三级"治安《责任书》(见附件9),落实"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经营者的责任。
(三)对旅馆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检查考核。
1、派出所特行民警要按照《旅业基础工作考核表》(见附件10)的内容,安排每个月对娱乐场所进行一次治安管理检查考核,对考评总分未达到80分的,对场所存在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情况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分局治安(特营)科协助进行整改;场所仍拒不整改的,要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对考评总分低于70分,依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场所进行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查处。
2、分局治安(特营)科每季度组织一次旅馆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检查考评,市局三处半年组织一次旅馆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检查考评。
(四)旅馆业单位日常治安管理检查。
1、派出所民警每星期要对场所进行一次治安例行检查,对发现一般性存在问题要及时责令场所自行进行整改;对发现有"黄赌毒"等严重的违法问题,要给予坚决查处。
2、分局治安(特营)科要每季度对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治安例行检查、监督、检查、指导派出所管理娱乐场所。
3、市局三处将不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对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内部治安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有"黄赌毒"等违法问题,第一次通知辖区派出所查处,第二次通知分局治安(特营)科查处,第三次仍发现有问题,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市局主管领导,按领导批示查处。同时,报市局纪委按照省公安厅5号令规定追究辖区派出所所长的责任。
(五)情况报告制度
1、场所发生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件,辖区派出所应同时报告分局治安(特营)科和市局三处(值班室)、分局指挥中心、市局指挥中心。
2、派出所于每月三十日前将本辖区的《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1)、《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违法情况查处登记表》(见附件12)、《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发案登记表》(见附件13)、《旅馆业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4)的复印件、《旅馆业单位停业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5)的复印件、《建议吊销 营业执照(或注销住宿经营项)函》(见附件16)的复印件报分局治安(特营)科,分局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局三处特营科。市局三处特营科写出全月的治安管理检查总结报三处和局领导。分局治安(特营)科、派出所每季度还应一并按上述规定填报《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发案情况季度报表》(附表17)。
(六)旅馆业单位的建档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掌握旅馆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档案规范完整。
1、 建档材料
(1)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深圳市旅馆业安全鉴定申请表
(3)旅馆业单位企业法(负责)人、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4)旅馆业单位保安员登记表
(5)旅馆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
(6)深圳市旅馆业单位安全鉴定受理回执存根
(7)安全鉴定意见书存根
(8)旅馆业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
(9)旅馆业单位停业整顿通知书存根
(10)建议吊销 营业执照(或注销住宿经营项目)函存根
(11)违法情况查处登记表
(12) 发案登记表
2、 建档单位
实行市局三处特营科、分局治安(特营)科、辖区派出所三级进行建档。
3、 建档要求。
(1)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建档材料进行建档。
(2)市局、分局要指导派出所进行建档,并经常检查、监督自身及派出所的建档情况,并将建档工作纳入年终治安管理考评中。
(3)各场所要积极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建档工作,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并及时填报变更内容,确保建档工作准确性,否则,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三、 处罚依据
1、旅馆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罚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旅馆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3、旅馆业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七)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旅馆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特区内的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规定》给予处罚,特区处的可以依照《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5、在旅馆业单位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旅馆业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规定处于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定罪处罚。
8、对不按规定办理旅馆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单位,依照《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逾其不办理的,予以取缔,并处以500百以下罚款。
9、对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内部治安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依照《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事故和发生案件的,视危害程度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责任人处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
10、对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和报送(保管)旅客住宿登记表的单位,依照《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处以70元以下罚款。
11、阻挠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来旅馆业单位执行任务,或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和转移赃物,情节较轻的,依照《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和100以下罚款。
12、对拒交房租的旅客,依照《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其如数补交外,由公安机关处以应交纳房租20%-50%的罚款。

住宿面积必须在100平方米以上,且至少有20个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