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姜红茶减肥有效果吗?:咨询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8 23:34:32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
我有一朋友,女的,是家里的独女,她的父母现在都在,但是母亲现在病入膏肓,父
亲由于生意关系,和一个女的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已经同居!我朋友最近准
备结婚!
问:(1)对于财产继承问题,是出嫁有利,还是让男方入赘有利?法律是有什么依据?
(2)如果现在她母亲立遗嘱(将她的财产归于我朋友所有),对以后财产分割是否有帮组!
另外,立遗嘱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请指导,谢谢!

1、现在男女平等,男到女家、女到男家都是一样的,对于继承没有区别;
2、母亲可以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部分或者全部遗产给予任何人。
3、立遗嘱可以参考《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入赘”只是社会词汇,没有法律效力,也不会对本案中的遗产继承产生任何影响。无论女方出嫁或男方入赘,女方均有权按照继承法继承父母的遗产,而男方均无权继承。
2、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人一半。假设,本案中母亲去世,无遗嘱的情况下她拥有的那部分财产应由:丈夫、女儿、死者的父母共同继承。
本案中的母亲若现在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这对女儿是有利的。
3、遗嘱有四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机情况下订立,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重新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原口头遗嘱无效。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在遗嘱订立时都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最合适)在场。
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无利害关系人均应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的遗嘱人若不会写自己名字的,可以按手印。
录音遗嘱的见证人也应将声音在遗嘱录音中记录下来。

遗嘱内容应合法;包含:遗嘱人的签名、订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等内容。
4、注意:
(1)遗嘱应该是在该母亲意识清楚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2)多个遗嘱并存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
(3)无行为能力人(例:5岁大的孩子)、限制行为能力人(例:13岁的孩子)、继承人、与遗嘱人有债权债务的人都不能作为无利害关系人。
(4)遗嘱只能对遗嘱人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对其他财产进行分配的部分无效。例如,该母亲说家中现在的所有财产都归女儿所有,其中对丈夫所有财产进行分配的部分无效。
(5)在家庭财产没有具体分配的情况下,遗产的内容是不具体的。例如,遗嘱称冰箱归女儿所有,若遗嘱人死后,分配财产时,冰箱分给了丈夫,那该遗嘱就无效了。所以在本案情况下,表述清楚遗嘱人是对自己享有的财产进行分配,不要具体到物品和钱款,这样才比较准确,对女儿也有利。

1、是同等的,
2、不可能,因为,财产是夫妻共同的,你朋友的母亲不可以将它全部归与你朋友,但是,她母亲的遗嘱,会对她有帮助。
3、不用什么条件,只要是在她母亲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的遗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有遗嘱,更好。遗嘱不复杂,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也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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