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晋江的航班查询: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1:51:07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程序,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而言,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无疑是其中的重心。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且,审判人员的直觉和经验各有差异,其水准也参差不齐,这样就非常容易形成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从而造成案件法律事实上的不确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也极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在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一合议庭是审核认定证据的主体, 而法官或审判组织对证据的认定又须在一定的证据制度条件下,进行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而从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从神明裁判到法定证据再到自由心证的发展过程。
l、神明裁判也称为神示证据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所采取的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以司法决斗为代表,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决,具有野蛮、愚昧的特征。自1260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发布敕令宣布禁止司法决斗后,这种证据制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步为法定证据制度取代。
2、法定证据制度是中世纪末和资本主义早期,欧洲各国普遍采取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要求,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法定证据制度无疑是历史性地进步。但它将每一个的证明价值都由法律预先设置下来,法官只能机械地依照法定力方法计算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绝对排除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上的能动作用,具有机械、僵化的缺陷,难以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认识,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
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既是一种诉讼证明制度,也是一项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 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这一原则产生于18世纪末,是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武断、僵化的弊端的基础上产生的,至l 9世纪已为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 自由心证经历了早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个发展阶段。早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虽然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的弊端,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主观能动性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法制的统一。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 既强调法官独立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规则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这种现代自由心证, 既能保证法官的心证自由,也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符合证据判断的客观规律。 目前这种现代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学术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承认自由心证,认为自由心证完全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东西,它扩大了“资产阶级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了资产阶级法官的擅断”。事实上,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无法排除法官的主观因素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影响。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践着自由心证的原则。对《若干规定》的认识,绝不能认定它规定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它只是一种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的认定,仍需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遵循证据规则,独立作出判断,这是一个认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心证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抛弃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误解。借鉴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因素,并对其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造, 以此为基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制度。
在《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基础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根据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确立了具有现代自由心证特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法定证据规则,同时,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一些指导性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应当公开,公开的意义,最根本的就在于展示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否依据法律,是否依据其专业知识及经验。认定的过程是否公正及理性。这是公开审判的要求,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是司法文明的要求。法官心证过程的展示平台除庭审外, 司法裁判文书也是其以文字形式予以展示的载体。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当用详尽而富有逻辑性的文字充分阐述他审核认定证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