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五泄银杏:谁有关于公民,权力的一些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03:46:06
最好带分析!谢谢
比如老师给我门的案例:6名中学生因要参加汇演,到商场购买商品,而柜台负责人却怀疑她们偷东西于是叫来保安,进行搜身,可并没发现脏物.
这个案例中,保安就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乞讨权问题探析

  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在一些大中城市呈增多趋势,乞讨职业化已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全国各地的媒体广泛的讨论乞讨权的话题,有的报道讲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十余名求助者被拒救,并且受到了人格侮辱;有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公路上拦汽车乞讨,导致发生车祸,被判刑;与此同时,许多市民认为街头乞讨者影响市容,并且有的还带来了传染病和治安等诸多问题,于是对乞讨者斥责和辱骂。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分子操纵、控制流浪儿童或者残疾人进行乞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的蔓延,如任其发展,不仅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影响,而且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对待流浪乞讨问题上,一方面,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存在流浪乞讨的现象,同时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流浪乞讨过程中以及以流浪乞讨为名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对操纵、雇用儿童、残疾人乞讨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
  一、乞讨权在法律上并无依据
  笔者认为在法律上不能把 “乞讨”确定为人的一种权利。法律权利是一种经过法律确认的权利,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根本不能界定为法律权利。事实上,作为私法二元结构中的民法没有确立乞讨权,作为公法多元结构的宪法、行政法等也没有确立乞讨权。所以,这种未经法律确认下来的权利至多是一项自然权利。从应然角度来看,乞讨或者乞讨权也不应该在法律上被确认为一种法律权利,因为一旦被法律确认下来,则会至少发生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若将乞讨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加以确定的话,义务人则不能确定,法律价值会受到削弱。乞讨人是权利人,那么相对应的义务是什么?义务人是谁?很难想象,在确立了乞讨权之后,一大批乞讨权利人存在,而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成为了施舍(帮助)义务人。这其实是赋予公民的一种不特定的法律负担,破坏了法律的正义性、利益性价值。
  第二、若将乞讨确定一种法律权利,势必导致流浪乞讨人员增加,人的价值实现和生产力发展会受到阻碍。因为承认乞讨权会制造一大批不劳而获、不能自食其力的社会特殊群体,影响了人的价值的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殃及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政府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系统良性运行成本会增大。因为假如乞讨权以私权性质加以确认,将会很可能怠慢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弱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即便设置了乞讨区或者特定的乞讨场所,仍然不会因此而有所改进,恰恰相反,大量增加的乞讨人员反而增加了政府支出,提高了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的成本。
  第四、乞讨权受到侵犯时很难进行有效救济。一个拥有乞讨权的人一旦其乞讨权不能有效实现,怎么来进行温饱维持救济和侵权法律救济?侵权人是谁?怎么确定?这些问题似乎理论上无法解决,实践中更不会有更科学的解决措施。
  最后、法律权利体系会遭到破坏。乞讨权的承认,很可能导致更多的自然权利需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而这些自然权利可能相比“乞讨权”来说对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更有利,比如迁徙权、虚拟财产权、同居权、恋爱权、罢工权等等。而要把这些甚至更多的自然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的话,可能又会导致法律权利体系的破坏。因此,乞讨权在法律上不便得到确认,也不应确认乞讨是一种法律权利。
  二、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尴尬是政府“禁乞”在法律却没有强有力的依据
  一方面,如果政府“禁乞”是出于对流浪乞讨者的保护,并且由此采取相应的社会救助措施的话,我认为“禁乞”不仅不是一个限制人权的手段,恰恰相反它是一个符合人道主义关怀的良好措施,也应该成为一种上乘的价值取向,被法律确认下来,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统一法律依据。当然,如果政府在遇到乞讨者在乞讨过程中存在破坏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此时的“禁乞”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严格来说,此时政府禁止的不是“乞讨”行为本身,而是乞讨者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假如政府“禁乞”的目的不是为了更好的规范乞讨行为,或者没有出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障措施,那么,此时的单纯的“禁乞”措施是毫无意义的,反而不利于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乞讨问题。
  三、“职业乞讨者”的乞讨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职业乞讨者的乞讨行为来看,单从乞讨行为本身来看,我认为很难从我国刑法上找出相应的罪名来给此种行为定罪。不过,假如乞讨者在乞讨过程中从事了诸如抢夺、抢劫、盗窃等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话,那么,就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了,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街头乞讨者影响市容,并且有可能带来传染病和治安等诸多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简单粗暴的方式,而应由政府进行依法行政,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和保障措施,从而既解决了乞讨者的生存问题,又可以优化市容环境。但是市民斥责、辱骂甚至殴打乞讨者,根据民法原理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侵害了乞讨者的人格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想彻底解决乞讨这个问题,必须依法进行,政府行政需要依法行政;同时,作为乞讨者来说尽管处于经济上或者身体上的弱势地位,但却与非乞讨者有着平等的人格,应该受到他人尊重,真正给乞讨者一种现实而可靠的人格关怀或者人文关怀。社会各界要为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创造条件,逐步减少以致最终消灭乞讨。这才是顺应现代法治必然求要的做法。

这个行吗?

还有一个:http://www.yahoo.com.cn/search?p=%E5%85%AC%E6%B0%91%E6%9D%83%E5%88%A9%E7%9A%84%E6%A1%88%E4%BE%8B&meta=vl=lang_zh-CN&vl=lang_zh-TW&pid=U_xunlei_131670&source=ysearch_www_related&ei=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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