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队医 火箭弃将:案例具体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01:17:36
某保龄球馆在门口显眼的位置上粘贴着“顾客须知”,其中的第2条写到:“严禁击打扫瓶板,违者罚款50元。”
某图书城各家租赁柜台内高高挂着招牌:“偷书者可耻,罚款200元。”
某大楼前有一告示:“楼前禁止停车,违者罚款。”
(1)以上所列,在现实生活中常见,该如何看待这些现象?
(2)上述告示是否合法?请试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1)商家的这些行为体现了其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商家只能对消费者进行,提醒、警示,而无权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2)上述告示不合法,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由此可见,商家无权进行罚款的设定,所以上述告示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