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美食:秦代司法制度的创新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0:17:48

荀子曾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赏,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荀子·议兵》)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作为秦国法制管理的重点对象,是社会治安中的“不稳定分子”,被《秦律》视为“贱民”。在秦统治者眼中,凡战俘、逃犯、罪犯、罪犯家属、私门的臣妾(男奴女婢)、国家的隶臣妾、刑徒、谪戍之人、迁徙之徒、赘婿、后父、事末业(商贾)而贫者,都属于“贱民”,连同“以言说取食”之游士、恶吏、废吏等等,都是治安秩序的破坏者,商鞅称之为“乱化之民”,《邮驿律》称之为“不可诚仁者”,都是要从严戒备从严惩治而绝不能信任的对象。这里例举这些人的“违法”表现,以窥秦代社会秩序之一斑。

  1.逃役。秦代男子16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服役期间,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负担很沉重,而且要限时到达,误期即予严惩,因而就有逃役规象。《秦律·徭律》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谇是羞辱,赀是罚款。还规定:服役期间如果逃亡,则“黥为隶臣”或“刑为城旦”,贬之为奴隶强制劳动。到陈胜起义时,说是“秦法:失期者斩”,那就更加其严酷了。

  2.为盗。《秦律·盗律》对侵犯财产罪特别详列。就犯罪主体说,《法律答问》187条中,有求盗盗、公士盗、士伍盗、臣妾盗、子盗父、父盗子、奴盗主之类;就侵害对象物而言,有盗人牛、马、羊、猪、衣、丝、钱币、桑叶,还有占骗孤寡,盗人祭具、印信,盗移界碑界石等等。《云梦秦简》连“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等情都作为典型案例记下,可见《秦律》的苛细程度和社会“犯罪”现象的无处不在了。李斯曾对秦二世说:“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者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承认了“盗多”的社会现实,也承认了它的政治根源,是因为劳动力常年戍守在外,承担着沉重的漕运转输任务和无止境的土木工程,如筑城池、建宫殿陵墓之类;同听还要交纳苛重的赋税,实在走投无路了。(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盗铸钱,这是一种严重犯罪。《封诊式.盗铸》条记着:某里士伍甲乙二人,缚住男子丙丁及其新铸的110钱和两盒铸模来报案。

  4.应予管束的行为。《云梦秦简·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有投为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均视为犯罪,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严加追究,严加管束。

  5.废令,不作为。法律要求的公民义务、职官职责,凡应作为而不作为称为“废令”,法律予以惩戒。如路上捡拾到公私财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或上报,否则“准盗论”,作为盗窃减一等论罪。又如,邻居失火失盗,四邻明知而不报不救,均要受罚(不知者不论罪);里典、伍老是职责所在,即使不知情,也要受罚。又,遇见官吏追捕逃犯而不协助者,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傍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遇见大街上有贼杀伤人而不救止,一百步内的人都要受惩,比照野外伤人判罚两领衣甲之价。这是很重的处罚。

  6.犯令。“不应作为而作为”者称为犯令。(1)酗酒:《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2)去署,即擅离职守。如:《秦律》规定见烟冒火起者,须前往扑救或报告当方典老、循徼等,但“守库吏”任何情况下不得脱岗。(3)诬告:《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为告不审。”——故意诬陷人要反坐,非故意的错告人要罚金,区别论处。(4)擅杀子。《法律答问》载: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当何论?为“杀子”——不肯养活健全的新生儿而处死他,作“杀子”论处,应该黥为城旦舂;若婴儿肢体残缺、有异物,杀之,则不作杀子论。

  秦代治安惩罚的手段名目繁多,有时一罪同时适用多种罚法,如“黥为城旦舂”,又是“黥”又是“城旦”又是“舂”,严酷有加。如《傅律》有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意思是说:在登录户口时,如隐瞒未成年者,登录疾病伤残情况不实者,身为基层负责人之里典、伍老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处以耐刑,给以罚赎的机会。又,百姓不当“老”、即未满法定的六十岁时报“老”,或已老不报,不论冒报、漏报,敢于蒙骗政府者,本人罚两领衣甲,里典、伍老不予报告者,各罚一领衣甲;其同伍之人,每户罚一面盾,全部迁徙到边远地方去。《秦律》又贯彻“轻罪重罚”原则,只要有犯罪故意,不论实施与否,一律判罪;即使小奸、细过、微行,也不放过。如《法律问答》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皆赀徭三旬。”偷不值一钱的桑叶要罚王十天的强制劳动。“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脏不盈一钱”,二人同等论罪。《贼律》中规定:拔人胡须、提人发髻,只要对六感知到疼,就构成犯罪,按“伤人身体”判罪,与用针刺人、用剑截髻一样,应服“完城旦”之刑。查《秦简》,这类大体相当于“治安罚法”的惩罚手段,约略如下。至若触犯刑律的严重犯罪,需判枭斩车裂凌迟的死刑之类,就不在此论列了:

  1.谇:责骂羞辱,警告。《秦律十八种》称:“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国家征发役夫,不应征者罚二甲;应征而误期3——5日者“谇”。《秦律答问》:“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法吏把“贼伤人”误判成“斗伤人”,依律给予“谇”的责骂。谇,形式上罚得很轻,但因“记录在案”,此人即终身背着“有前科”的包袱了。

  2.循:公布过恶,巡游示众,严重警告。在市场上哄抬物价,给以循罚。

  3.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效律》:“衡[器]不正,十六两[一市斤]以上,赀[罚钱]官啬夫[领薪俸的法吏]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又,前述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三十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

  4.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这需有一定条件:1有相应身份,2.按不同的罪名付给不等的金[黄铜]、钱[钱币]或布[一“布”幅宽8尺,广2.5尺,钱11当1布]来赎。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

  5.饿:用于惩罚不守狱规的囚犯,只供应正常定量的1/3,使其饥饿。这也是一种身体刑。

  6.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如《秦律杂抄.傅律》载:隐藏可服役亡少年户口不报、病残登录不实,则“典、老赎耐。”判里典与伍老耐刑,但允许出钱去赎。《法律答问》:“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何也?议:皆当耐。”斗殴时咬伤对方耳鼻唇指等,皆受“耐”罚:剃去他的胡须鬓毛。

  7.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

  8.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9.笞:鞭打责辱。如《秦律十八种》载:“城旦舂折毁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鞣,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二十钱以上,熟笞之。”

  10.迁:强迫迁居。这比流放刑在性质上要轻。《秦律杂抄》:“五人盗……不盈220(钱)以下到1钱,迁之。”五人共偷不满220钱,哪怕只有1钱,也全部外迁。“故大夫斩首者,迁。”执行了死刑的大夫,其亲属要迁居边荒之地。

  11.没、籍没、收孥:没收犯人的家产,包括家内奴隶。没收罪犯之妻妾子女家人以至亲友生徒为奴为婢,取消其“良民”户籍,入于“贱民”之列。《史记.商君列传》甚至说:“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因经商或懒惰而贫穷者,政府也处以籍没之罚。《法律答问》:“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妻知是赃,则按盗三百论罪;不知是赃,就依“收”论处,给以“没收”的处罚。

  13.城旦:在严密监视下罚作筑城、挖沟等苦力。如《法律答问》:“求盗盗,当刑为城旦。”服役期间逃亡,捕获后“黥为隶臣”。所谓“隶臣”,即终身在官府作奴隶。女性称为“隶妾”。

  14.舂、白粲与鬼薪:在监视下罚舂粮食;罚做筛白米、择白米的劳作或上山砍薪柴。

  15.隶臣妾:罚为公家当男奴、女奴。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

  16.连坐:因血统关系、乡里关系、职务关系等牵连坐罪而受罚。所谓“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尉计与尉吏即有劾(问),其[上司]令、丞坐之。”

  17.削籍:削去名籍、宦籍,注销其公民或官吏身份,剥夺其相应权力,见《游士律》等。.读法,宣讲律令。《秦律·尉杂伸》规定:地方负责读法官吏有责任定期向朝廷相关部门(御史府)查阅有无新法新令颁布,以便及时准确地传达。《内史杂》规定:各县要通知设在本县各地的“都官”,抄写该官府遵用的一切律令。各级法官法吏,自己要精通熟悉法令,遗忘一个罪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弄错律条一个字,也“罪死不赦”,十分苛严。法吏们要负责及时向辖区公众读法、讲法,正确解释法令,从而让民众“皆知所守”,依法办事;应满足民众知法懂法的请求,求而不答者要受赀刑;而且每次问答都得“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这“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吏交机关存档备查,一份交百姓保管备用。百姓则应“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不得听从法律以外的言论。

  2.诣,报案。在《云梦秦简》中,民众向官府报案、请示称为“诣”,法吏报案或汇报工作称为“告”。如《封诊式》载有一男子自己到官府出首的事例,他说:本人士伍身份,在这个月的某一天逃亡出去,没有别的犯法活动。今天前来自首。又载:某里的里典甲来告:本里士伍身份的乙忽然在自己家里上吊自杀,不知何故。当即派令史其前往察看。

  3.诊,指现场勘验、侦查。《封诊式·经死》有一例是对上吊自杀的现场勘验。要求:县府的“令史”要约同“牢隶臣”与本里的里典、伍老以及死者的血亲家属一起出现场。到现场后,应独立到尸体边亲自验视,首先仔细查看环境痕迹,重点察看绳索的终端,如有圈束痕迹,应察看死者舌头出与不出,再查看头足离绳索终端和地面各有多少距离,是否有屎尿流出;然后解开绳索,放平尸体,注意口鼻有无出声“叹气”的样子,看脖上绳印处是否有瘀血及瘀痕形状是半圈还是圈满颈,试验死者之头能不能从索套中脱出;若不能脱开,即解开死者衣服,全面检查其身、头、头发及发髻中有无异痕异物。如果舌不伸出、口鼻无叹息声、索痕处无瘀血或满圈瘀痕、绳扣紧死而头不能脱,那么,这种“吊死”就很难认定了……自杀的人必然先有缘故和表现,要查问其同居家人,来综合判断其死因。

  4.鞫,审问取证。《封诊式》载有一则法律文书,内容大致是:“我谨负责通知某县主管:男子某某在案受审。他交待说‘本人是士伍身份,家住某县某里。’请查实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了解其所犯之罪过,曾有什么前科、有何罪赦,有无避税逃役情况?情节怎样?审验过没有?请派熟悉情况者前去依法封守其家。当抄报者,请逐项抄报。谨此告知。”取证是十分重要的断案环节,法吏有责任搜集、提供有效证据、资料。

  5.查封。《封诊式》载有一则“查封书”式样:根据某县之县丞某所来公函,要求查封有案在审之某甲之家之房产、妻、子、女、奴、婢、衣物、家具、畜产。现计查得各项实情如次:

  甲之室、人:一堂屋、两房间,各有门户,屋子全用瓦盖,木结构齐全。门前有桑树十棵。其妻某己逃亡,未见面接受查封。子女:大女儿某,末嫁;小儿子某,刚十五岁;家仆男奴隶某,家奴小女子某。另有公犬一只。又依律查问当地里典某及甲之同伍某、某,对其严肃交待:“甲是否还有其它在封查范围内的房产人头?若使甲得以脱漏,不给登录封存,你等要负法律责任。”某人等均一致证实:甲应查封者全部在此,没有别的应封的了。于是就把己封的甲之室、人交付某人等,着按排同里伍人轮流看守。等待县府通知——可见,当县级法吏到基层执行任务时,相关乡里什伍负责人必需到场,承担任务,承担责任。

  6、讯,即讯问、审问。《封诊式》规定:审讯以“无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秦人认为鞭打刑讯不可取,恐吓则是失败;审问以不用刑为上,恐吓手段是无能的表现。而且,要求审讯时“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要让原告被告“各展其辞”,虽明知其有诈,也不得马上反诘,要待“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要等双方说完、且记录无误后才能对其有疑处进一步追问,如果一再追问而对方总是巧辩诈伪而不断翻供,不服判决,那么,“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之”。在笞掠对方时,一定要作好《爰书》,记清楚笞讯情节,作为量刑依据。

  7.捕亡。缉捕现行犯、潜逃犯、越狱犯、隐匿犯等一切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而不论其是否受过审判、有无罪名。据《法律答问》载:规定凡县丞以上的国家命官、任官都有义务随时参与捕盗;官府得委派专责吏役即“有秩啬夫”去防盗、侦缉和追捕人犯;同时,国家高额奖励民众参与捕亡,捕得一名“刑徒”即可得其随身财物,国家另奖给捕亡者金二两。再就是严惩纵盗、藏盗;责罚不尽义务去救助受害人者、不尽力尽责支援捕盗人员者。这一切,都有助于官府法职人员的捕亡、侦缉、防盗等执法活动。《法律答问》载一例:“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奖赏)几何?当购人二两。”一户的丈夫、妻子、儿子五人共同盗窃,依法都判“刑城旦”之罪。现某甲将其全数捕获来告。问应给多少赏金?依法照所捕人头给予每人二两。

  8.检验。对伤残人员、对病体死体的检验。《封诊式.出子》提供了一则检验某女性被殴流产的例子。女甲送来一团用布包裹着的凝血状物体,称是被邻妇丙殴打而流产的六个月胎儿。县府令史当即作了检验,并以《爰书》记录下来:经仔细察看血块状物,有从手指至手肘的长短,但难以判明是胎儿;便投入一盆清水中轻漾之,看出胎儿的头、身、手臂、手指、脚、大腿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晴、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呈凝血状。于是确认是流产胎儿。又专派“隶妾”检查女甲阴部的流血及伤情,确认该流产胎儿为其人因伤而出。特报告检验结果。

  9.对在途人员的身份检验。《秦律.游士律》规定:游说之士没有符传而居留者,所在之县罚金一领衣甲之价。年终核查时,要追究该县职务责任,予以责罚。法律规定:政府官吏、军士因公出行,凭相应证件享用国家驿站、候馆的食宿方便及相关服务,但需交验证件,不得超级使用。一般商旅学子在途,过关历卡,投宿借住,都必须接受查验,包括其身份、出行目的地及其途经、所携物品是否合法等情。不查或查不实,双方均负法律责任。

  另外,对入境车马还要作免疫检验。《法律答问》载:“诸侯客来者,以火炎[烤炙]其衡轭——炎之何?当诸侯不治骚马虫。骚马虫皆丽[附着]于衡轭辕鞅,是以炎之。”

  10.备警。秦军事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往往发布“备警令”。战时治安在当时备受重视。《大事记》写着南郡的一次备警活动:秦始皇十九年,准备南攻楚国,于是“南郡备警”。这是战时的治安活动,对全体军民实施强控制。在备警期间,夸说敌人力量以动摇军心者,杀头。这是从严不贷的。备警期间一切言行都是从严监控的。《墨子》中也有相关记录,前己有文述及,不赘。

你找下高三历史书《中国古代史》里面都说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