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大厦里是干什么: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没有劳动局签章合法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0:53:14
以下为劳动合同中二条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月缴扣合同违约金二百元整,期限为六个月,合同期满后将给予全数返还.
第二八条 除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欲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只支付乙本人上月应得的工资,违约金不予退还.
这样的合同条款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的话违法了哪条法律,受保护的话又受哪条法规保护.

一、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局签章,合同合法有效。

二、该合同第十条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第二十八条前面关于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合法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应当注意法律规定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对方的同意。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

四、如何主张权利?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款说,违反法律的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的确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