缚美传txt百度云:我要写一份子随父的申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4:07:35
我的儿子刚出生.我想让他的户口随我.现需写一份落户申请,应该怎么写,请有能人帮助,谢谢

服务对象: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符合北京《条例》第17条第二款1—3项的二胎子女。

需要提供的材料:1、母亲户口所在街、村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2、结婚证、离婚证及复印件(A4纸) ;3、子女户口证明及复印件;4、男方户口本及复印件(A4纸);5、男方单位婚育状况证明;6、再婚者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无论男方、女方婚育状况证明必须写明该人基本情况,与谁结婚时间,是否初婚或再婚,生育子女情况,孩次等情况。

程序及环节:申办人材料齐全到计生办办理审核手续。

责任单位:计生文教科

办件分类:承诺件

收费标准:否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类

一、办理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落户

(一)落户条件:

当事人必须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老年投靠:本区居民的父母(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在原户籍地无生活来源的,可投靠其成年子女处落户;

2、子女投靠:本区居民16周岁(在校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投靠其父母亲处落户;

3、夫妻投靠:在外地的配偶投靠本区配偶处落户。

(二)办理落户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登记(迁移)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及复印件等;

5、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6、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在本区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

(二)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购房入户(仅限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商品房)

(1) 申请报告;

(2)《户籍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 申请人与登记(迁移)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及复印件等;

(5)申请人或登记(迁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或按揭购房的公证书和契证)及复印件;

(6)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务工经商入户(仅限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工商户务工的)

(1) 申请报告;

(2)《户籍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务工人员(迁移人)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并经人事或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5)经商人员(迁移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迁移人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证件及复印件;

(7)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8)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投资兴业人员落户(适用全区范围)

(1) 申请报告;

(2)《户籍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投资人与登记(迁移)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及复印件等;

(6)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科技人员迁入要有其本人的职称、职务、文凭等有关的证明;

(7) 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三、其他需要上报分局审批的户口

(一)办理范围:

1、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的;

2、遗赠扶养落户的;

3、其他依照规定需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审批入户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填好一式二份申请表;

2、办理收养、遗赠扶养的,需提供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办理收养需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复印件;

4、办理遗赠扶养落户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寡老人证明及县(市、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按规定必须提供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办齐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对受理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3、申请人凭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持准迁证、迁移证及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公民变更、更正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人员更改姓名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公民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的户口迁移;

6、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2003年8月7日起劳改、劳教人员不注销户口);

9、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的户口迁移(2003年8月7日起根据学校和学生意愿办理)、学生转业、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申请回执》;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受理申请回执》,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更正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跨区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和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2、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申请回执》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报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六、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5元/本 户口迁移证:3元/张 户口准迁证:4元/张

服务对象: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符合北京《条例》第17条第二款1—3项的二胎子女。

需要提供的材料:1、母亲户口所在街、村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2、结婚证、离婚证及复印件(A4纸) ;3、子女户口证明及复印件;4、男方户口本及复印件(A4纸);5、男方单位婚育状况证明;6、再婚者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无论男方、女方婚育状况证明必须写明该人基本情况,与谁结婚时间,是否初婚或再婚,生育子女情况,孩次等情况。

程序及环节:申办人材料齐全到计生办办理审核手续。

责任单位:计生文教科

办件分类:承诺件

收费标准:否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类
一、办理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落户

(一)落户条件:

当事人必须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老年投靠:本区居民的父母(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在原户籍地无生活来源的,可投靠其成年子女处落户;

2、子女投靠:本区居民16周岁(在校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投靠其父母亲处落户;

3、夫妻投靠:在外地的配偶投靠本区配偶处落户。

(二)办理落户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登记(迁移)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及复印件等;

5、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6、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在本区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

(二)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购房入户(仅限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商品房)

(1) 申请报告;

(2)《户籍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 申请人与登记(迁移)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及复印件等;

(5)申请人或登记(迁移)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或按揭购房的公证书和契证)及复印件;

(6)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务工经商入户(仅限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工商户务工的)

(1) 申请报告;

(2)《户籍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务工人员(迁移人)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并经人事或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5)经商人员(迁移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迁移人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证件及复印件;

(7)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8)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投资兴业人员落户(适用全区范围)

(1) 申请报告;

(2)《户籍登记(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3)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投资人与登记(迁移)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及复印件等;

(6)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科技人员迁入要有其本人的职称、职务、文凭等有关的证明;

(7) 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三、其他需要上报分局审批的户口

(一)办理范围:

1、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的;

2、遗赠扶养落户的;

3、其他依照规定需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审批入户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填好一式二份申请表;

2、办理收养、遗赠扶养的,需提供申请人、登记(迁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办理收养需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复印件;

4、办理遗赠扶养落户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寡老人证明及县(市、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按规定必须提供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办齐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对受理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3、申请人凭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持准迁证、迁移证及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公民变更、更正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人员更改姓名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公民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的户口迁移;

6、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2003年8月7日起劳改、劳教人员不注销户口);

9、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的户口迁移(2003年8月7日起根据学校和学生意愿办理)、学生转业、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申请回执》;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受理申请回执》,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更正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跨区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和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2、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申请回执》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报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六、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5元/本 户口迁移证:3元/张 户口准迁证:4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