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兰结婚是哪一集:请问各位能提供一些见义而不勇为的事例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3:54:52

1、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钓鱼爱好者柳杰被控在同伴詹翀傲落水后“见义不勇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柳杰确实在詹翀傲落水后没有呼救、施救,使詹被溺致死;其“见义不勇为”行为属实,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柳杰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詹少林夫妇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尽管判决柳杰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法院对其“见义不勇为”予以道德谴责(7月22日《成都晚报》)。
  看了这样的新闻,我真的百感交集。从个人的感情上讲,笔者对一些见死不救现象也深恶痛绝。许多场合,只要当事人能付出一点点爱心,他人就有新生的机会了,即便没抢救过来,死者可瞑目,助人者亦可得到良知上的平衡。在“彼时彼刻”,当事人客观具有的能力(比如说驾乘运输工具,是个警察、医生等),已成为危者获救的希望所在,甚至是唯一出路,当事人袖手旁观,客观上阻碍、阻断了获救途径,于道义、于良知都是说不过去的。
  但是,若要上升到以法惩处的高度,就要讲认证的精确性了,不应掺杂过多的主观性、情绪化的因素。比如,有的人虽有一些能力,却不充分(比如一般交通事故的众多旁观者),有的人有各自的理由(比如司机怕被人敲诈,担心运输合同被耽搁等),有的因为当时在特殊情况下行动失态(比如前面提到的落水案),虽然很片面,背离积极的行为意义,但我们不能不说这也是一个公民的自由,我们只能从人的素质和道德层面评判,而无法用法律加以规范。
  法律由于其不可动摇的刚性,也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许多时候“宁可漏掉百个,也不能错判一人”,是无奈却理性的选择,对剪不断理还乱的见死不救现象更是如此。
  当然,并不是说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所作为。如果危者求救对象明确,并且其确有救助能力和义务却置之不理,这样定罪的可能性就大了。因为此刻主观交流已存在,客观上亦存在关联,责任和义务比较明晰,比如警察若见死不救,则直接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关于人民警察有救助义务的条款。但这仅是公职人员失职的特例,对普通公民并没有普遍意义上的约束力。
  从社会角度看,“见义不勇为”现象牵涉到的方面很多,比如说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相关公职人员义务的明确、社会救护体系的高效化、行业自律的完善(如警察、医生等遇危者必须挺身而出)、对普通公民义举的相应的社会奖励基金等,这一切,都得假以时日加以发展完善。

  2、最初是《弱女遭歹徒追杀求救 全街人坐视其横尸街头》,然后是《武汉一中学生当街遭人追杀 无人伸援手惨死街头》,两篇帖子一发,在新华论坛上,引起很大的义愤。见死不救,我们的良知哪里去了?

  很多人都在说:世风日下。翻开报纸杂志,打开电视收音机,听到看到的是刑事案件屡屡发生,小偷小摸的治安事件多如牛毛。经济转轨仿佛一辆汽车转弯,车上本来井井有条的东西一下子混乱不堪,失去了秩序。每个人都害怕了,于是千方百计去找个东西抓住,防止跌倒,哪里还能够顾及到别人?

  这也许是个必然的过程。在新的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必须承受这样的阵痛——人人自保,这意味着漠视他人的利益被掠夺,甚至生命被残害。

  抛开社会变革的大环境,就事论事,我认为,见义而不勇为,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见义勇为可能付出的代价太大,包括当场受伤甚至被杀害和歹徒事后报复;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获得的补偿太少,在见义勇为者受伤甚至被杀害后,自己和家人得不到应有的荣誉和医疗救护,尤其是得不到相应的经济保障,见义勇为后反而落穷,英雄流血还流泪,这不是没有先例的。两个原因归结起来,就是见义勇为给自己带来的纯粹是损失,除了经济上的、身体上的,可能还有被称为“傻瓜”、“疯子”的精神折磨。

  要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必须建立一个机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有效的保障,尤其是经济保障,解决其受伤甚至被杀害后的医疗费用和家人的生活费用。依靠社会建立见义勇为基金是不太可行的,一个依靠捐助的基金,带有强烈的慈善色彩,而且资金来源不稳定,无法实现对见义勇为者的有效保障。

  我认为:一方面,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和执法,有力打击对见义勇为者的事后报复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见义勇为行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经济利益。我建议可以将所有见义勇为行为定义为工伤,比照工伤进行保障,甚至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目前,我国已经有工伤保险立法,按工伤保障见义勇为者个人和家人的利益,力度足够,效果会比较好。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会上的见义勇为基金,给予一定的额外奖励。

  我想,在实现了对见义勇为者有效的保障后,见义勇为不但将是一种英雄的义举,也要成为一种公民的责任。

温州都市报3月31日报道了题为<当接抢劫路人漠视>的文章,街上行人看着一女性遭抢劫而无人挺身而出,这不能简单定义为世风日下,这是民族素质衰退的表现,难道"雷锋"真的离我们越来越远了吗?哀哉哀哉........

这个辩题相当好说啊。。未必一词就给了很多缓和空间啊,从辩题我直接就理解为了,见义不为,有可能会是无勇的变现,这就是一种可能性,只要有一个例子证明了不是无勇的表现那么就证明我方观点了嘛,关键注意有事例证明“未必”一定是证明的无勇而不是勇敢,因为见义不为绝对不会是勇敢地体现,我方可以取一个中间状态,处于勇敢和不勇敢之间。比如我没有去组织一个歹徒抢劫我不是个勇敢的人但是我绝对不是个懦弱的人,我至少是一个懂得保护自己的理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