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积分兑换肯德基:案例分析请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3:29:30
1、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救,贾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务。贾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2、某财务出纳员王某,因急需用钱,预谋非法取财,一天,向领导请假离开单位。当夜偷偷潜入办公室,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3万元现金取走,然后砸坏保险柜,弄坏门、窗后,逃离现场.数日后被抓获.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首先感谢二楼的回答。但我仍有疑问。
王某可否按贪污罪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开门入室,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可否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可否理解为窃取?请假、伪造现场可否理解为欺骗,以达到混淆视听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给你点其它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出有相对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某是出纳员,利用掌管这保险柜钥匙的便利,这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而取走的有3万,根据我过刑法383条,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3晚已经远超这个界限了.可以把他定为贪污.判刑的时候是:超过5000不满5万的,处一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就是要区分贪污和盗窃,他们主要的区别在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人).还有就是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犯罪的才是贪污.

1 入室抢劫加重,共同犯罪,(有没有成功啊?)成功:盗窃罪
强奸罪(非共同犯罪)

2 盗窃罪

(我不太懂的,呵呵... ...)

1.甲乙:抢劫罪(情节加重)、甲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甲强奸罪,甲乙共谋抢劫,乙超出共同抢劫犯意强奸,乙自行承担责任。
2.王某盗窃罪,王某非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熟悉的工作环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抢劫罪),甲同时还构成强奸罪。

2,王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其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并伪造现场以实现其非法占有单位财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