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frame握柄:关于抗辩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0 03:57:16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检索抗辩权分别是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正式确认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无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
  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
  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
  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

  (二) 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 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 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故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于缔约后发生明显恶化,导致对方有可能难为对待给付之状况时,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其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赋与了依照合同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自己在先义务的权利。

  二、 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

  依照《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如果对方财产恶化导致可能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发生在缔约前,则表明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承担该风险,故无给予不安抗辩权救济之必要。
  其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这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关键。如对方财产虽明显减少,但不影响其对待给付的,不安抗辩权无从发生。
  其三,应先请求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只有在对方既未履行其对待给付同时又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才能发生。

  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二)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虽变更,但并不会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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