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雷883硬汉论坛:一道法律题.大家帮忙做做看吧,我不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3:01:15
北影录音录象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1992年3也,北京电影学院89级毕业生王某将其小说<<话>>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给北影录音录象公司.双方又于1994年12月续签了有效期至1998年3月的转让合同.为拍摄该作品,北影录音录象公司已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1995年1月14日,总北影录音录象公司在第729期<<戏剧电影报>>上读到了该<<话>>入围法国短篇电影节的报道,据此,北影录音录象公司得知北京电影学院将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并组团在1994年7月携该影片参加法国国际学生电影节,使该片入围法国电影节.
北影录音录象公司认为北京电影学院构成侵权,而北京电影学院辩称:学院改编拍摄的是学生毕业作业.拍摄之前,曾向作者征求意见,作者未明确表示反对,学院拍摄该片的行为,属对王某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直接目的是制作学生毕业作业,没有侵犯北影录音录象公司的作品专有使用权.而11994年7月北京电影学院携带此学生电影作品参加法国电影节,属于合理使用.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之法院,根据情节,回答以下问题:
1.北影录音录象公司认为北京电影学院构成侵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2.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是否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侵权属于哪个种类?)

1、北京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活》这部作品是王某的个人作品,其享有著作权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王某可以将电视改编权和拍摄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他人给付报酬。本案中,王某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使用,正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正当方式。北京电影学院有权改编拍摄学生毕业作品,用于教学活动,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到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教学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方式仅限于少量复制或翻译。电影学院拍摄《活》在学校内放映该影片及携带该片参加电影节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所以说侵犯了北影公司的专有使用权,应该停止予以赔偿。
2、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中有规定可以少量复制或者翻译,并且范围有限制,不得进入公共领域。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扩大了使用范围,侵权行为成立。
3、鉴于北京电影学院侵犯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知识产权行为成立,而且原告已经起诉,故我认为法院可以做如下处理:可以判决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活》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电影学院赔偿北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

、北京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活》这部作品是王某的个人作品,其享有著作权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王某可以将电视改编权和拍摄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他人给付报酬。本案中,王某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使用,正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正当方式。北京电影学院有权改编拍摄学生毕业作品,用于教学活动,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到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教学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方式仅限于少量复制或翻译。电影学院拍摄《活》在学校内放映该影片及携带该片参加电影节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所以说侵犯了北影公司的专有使用权,应该停止予以赔偿。
2、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中有规定可以少量复制或者翻译,并且范围有限制,不得进入公共领域。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扩大了使用范围,侵权行为成立。
3、鉴于北京电影学院侵犯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知识产权行为成立,而且原告已经起诉,故我认为法院可以做如下处理:可以判决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活》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校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共领域。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电影学院赔偿北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