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城对阿森纳:案件移交检察院需要多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6:01:10
我的朋友涉嫌强奸(未遂)在1月21号被警察带走,28号批捕。在3月9号,家人再去打听,公安说已经签字决定送交检察院了,可是现在,20天过去了,案件还没有送到检察院,大家能帮我看看,像这种情况,还要等多久才能到检察院啊!!!
非常感谢。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扩展资料: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这几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

(一)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三)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审判阶段:

(一)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二)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到三个月的时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扩展资料

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国的侦查制度



最短三个月内最长六个半月。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如果在这个月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还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有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或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如果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时间也是一个月内再次移交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也是一个月作出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还可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每次15天。所以案件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起最长可以五个月时间才起诉到法院。最快人快是在一个月内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判决,总共不超过三个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案件移交检察院需要2-3个月。  

刑事案件侦查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刑事诉讼法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扩展资料

公诉案件办案流程: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需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齐备的,及时移送公诉部门。

3、公诉科受理案件后,需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案件管理部门。

4、公诉科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公诉科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6、公诉科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7、公诉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8、公诉科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诉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协调双方进行和解。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机关。

1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12、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承办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判决书。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应当在10日内,按照刑事案件审查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提交至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抗诉。检委会决定抗诉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制作抗诉书,并送达人民法院。决定不抗诉的,应当整理并装订卷宗,及时归档。

参考资料: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查院-公诉案件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