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晓生视频攻略:什么是"乡镇五统筹",它具体指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5:22:35
农村方面的

您好!资料如下!
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等五个部分组成.具体-
2005年12月19日是中国税制史上一个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在这一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高票废止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了近五十年的农业税制,从而也宣告在中国延续了近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正式寿终正寝,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因农民负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矛盾冲突,而农业税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农业税取消是否真能达到农民负担不合理的问题完全解决,仍充满许多变数。

农业税只是农民负担中的一个部分

农民负担可以追朔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在其后的二十多年里一共经历了四次比较大的变化,并且每一次变化其内涵和构成比例都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但无论农民负担如何调整,农业税在里面所占比例始终是小头。

起初,农民亩平负担在80元左右,分别由农业税(又叫公粮)、水费、电费和提留款(包括乡镇提留村组提留两部分)四个方面组成,因此又称为四费任务,或四费合同。其中,农业税属国家税收部分,占农民负担总额的33.1%;水费和电费属生产性支出,分别占农民负担总额的16.7%和5.4%,由村级组织代收,上缴县乡水电部门;提留款作为乡村发展资金和其他公用经费,属乡村两级所用,占农民负担总额 的44.8%。

第二次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至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农民负担由农业税(以粮棉、油为主的大宗农产品税收)、农业特产税(包括蔬、果、林、花卉、水产、畜禽等经济类农产品税收)、水费、三项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等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农业税属国家税收,占28.7%;农业税附加作为县乡地方财力,弥补经费不足,占负担总额的6.00%;水费含电费为农民生产性支出,占15.4%;村级三项提留作为农村积累,占负担总额的17.1%;乡镇五项统筹作为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和乡镇行管经费的补充,占32.8%。在二轮变化中,国家税收比例在降低,而乡村提留费用比例在上升,农民亩平负担在原有的基础上翻了一番。

第三次变化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至农村水费改革这一时期,是农民负担最重的时期。农民亩平负担在250元左右,高者超过300元,有的地方甚至接近400元,农民负担达到承受的极限。在这一时期,农民负担分别由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水费、三项村提留、六项乡镇统筹(包括在原五项统筹增加了地方病治疗费统筹)、据实征收项目(包括畜禽防疫费、预提共同生产费、农业综合开发费)等六项组成。在平原湖区一个小乡的调查发现:1998年全乡总负担3190976,亩平负担210元左右,而该乡在它所在的县是农民负担最低的一个乡镇,亩平少80元左右。其中农业税占24.1%,农业特产税占6.2%,屠宰税占4.6%,水费等生产性费用占13.7%,村级三项提留占16.5%,乡镇六项统筹占13%,据实征收项目占24.9%,在据实征收的项目中村占13%,乡镇占11.9%。

第四次是本世纪初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在这一时期,对农民负担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农民亩平负担降至100元以下。农民负担分别由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县乡水费、村级一事一议和村组共同生产费五项组成。其中,农业税占24.2%;生产性支出占17.9%;其它占57.9%。

由此可见,无论是农村税费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农业税在农民负担中所占比例均在30%左右,而大部分是乡村自制收费项目。因此,农业税取消只能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还不能完全消除农民负担不合理的因素。

农民不合理负担因素并未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完全消除

发端于本世纪初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在农民负担接近农民承受极限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对缓解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时的农村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利益分化日趋明显,社会群体对改革的诉求已由改革初期的利益均沾,向既得利益集团与社会弱势群体间的搏弈转化,农村税费中的许多政策和措施因利益集团的阻扰而被异化、肢解和置换。

首先,农民负担项目并没有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充其量只是一种名目的替换而已。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消了针对农民的村级三项提留和乡镇五项统筹这两个收费项目,却新增了农业税附加和村级一事一议。其结果农民负担仍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农业税、农业税附加、乡(镇)村水费和村级一事一议。而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所占比例仍然不到35%左右,再加上村级小组分摊的共同生产费,所以,影响农民负担不合理的因素依然存在。

其次,乡(镇)村水费在税费改革后蜕变成为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新增因素。一方面,因配套措施跟不上改革的速度,导致了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的的不一致。如在未建立新的农村财政投资体系之前,单一的取消农村的三提五统等收费项目,在促使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也导致农村财务运转的失灵,尤其是村级共同生产性支出和公益性支出的严重不足。如村级道路、水、电设施的升级改造与正常养护,贫困户救济和五保户供养,以及完成乡镇指令性任务所需的经济成本等缺口很大。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减负的力度上尚不能完全符合农民的意愿,但它初步规范了农村收费项目和乡村干部收费行为,从客观上抑制了农村收费项目制定上的随意性和收费行为上的放纵性。这样,一方面造成了村级组织运转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使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到冲击。因此,无论是为了解决村级正常运转经费的不足,还是满足少数既得利益者的私欲,他们总是会千方百计地去寻找改革中的漏洞来填补各自缺口,而乡村水费在此时就成为首选。因为,它是农村税费改革中认可的收费项目,而且很难量化。一般做法就是扩大乡村水费的基数,重复收取农民的水费。如按规定乡镇统排水费中就包含村组水费,但有些乡镇却将乡镇统派费留归乡镇使用,让村组再向农民重复收取村组水费。这样,就将合理的收费项目变成了不合理的摊派渠道。如有一个乡镇,在2004年农民所承担的负担为3479846元(剔除村组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占65.87%,县乡两级水费占34.13%,而县乡两级水费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乡村两级虚增的不合理负担。农业税制的废止,只是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并未取消乡村水费。因此,形成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因素依然存在,农民依然难以逃脱承担不合理负担的命运,只是农业税取消前后农民所承受不合理负担程度的大小不同而已。

尤其是村级“一事一议”更是造成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无底洞。村级“一事一议”的提出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因税费改革取消的村级提留所留下的资金缺口,它是由村民内部民主自决的一项收费项目。但由于设计的过于简单和操作程序难以掌控,导致村级“一事一议”这一收费项目,在农村许多地方成为少数人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合法外衣。如什么事可以议?什么事不需要议?由谁来界定?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主持?那些人来参加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现在农民民主与法制意识不强,农村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以及农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导致很多地方的农民对村级“一事一议”,要么就是漠不关心,任其一部分人趁机胡为;要么就是完全抵制,使“一事一议”中途夭折,造成村级公益事业的停滞和瘫痪。村“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公开招投标,资金使用过程不公示,筹资标准和使用途径少数人说了算,在农村不少地方成为常态。这就是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在农业税取消后依然难以全面解决的主要因素。现在在不少地方,农村“一事一议”所收费用占农民亩平负担的25%左右,其中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负担。目前,农村正处于筹资乏力、积累空虚和新的农村投资体系又未建立的转型期,村级“一事一议”这个收费项目在新的村级收支体系尚未建立前,明知不合理但一时还无法取消。部分地方和部分人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漏洞,至今仍然还在制造农民新的不合理负担。

改革成本部分变相转化成为农民新的不合理负担

改革总要付出成本和代价,这是任何国家、任何人、任何事、任何时候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如何将改革的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控制到最小范围,由谁来承担,如何分摊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则各有差异,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政策与体制的风向标。由于中国目前的改革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经济层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尤其是经济政策、金融环境和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对农村和农民的影响并未因农村改革的深入而消除,农村和农民处于社会弱势的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导致改革的部分成本被变相转嫁给农民,并成为农民新的不合理负担,这一点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变得日益突出。

——农村财务收支体系改革。以取消乡村“三提五统”为主体的的农村财务收支体系改革,在规范农村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改革所留下的资金缺口因新的农村财务收支体系尚未健全而部分转嫁给农民。如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基本上以投劳为主,资金则由乡、村两级组织筹集。虽然统筹款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农民,但更多的是争取上级部门的财政支持和多年的乡村积累。而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村的支持改多途径帮扶,为一次性财政转移的方式支付。而这种支付还要通过县乡两级财政,因种种原因,真正用于农民身上已微乎其微,加上一些收费项目的取消,农村积累基本掏空。所以,在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民不仅要投工,而且还要出资,真是又劳民(投工)又伤财(出钱)!

——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使原来驻点于农村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从农村撤除向城镇集并。即便是依靠农民存贷起家的农村信用社,在最近几年也开始收缩规模,由原来一个乡镇2—3个营业点,集并为一个。农村国有金融机构的撤并和银行商业化运作,使农村国有信贷逐渐边缘化,最需要国有金融机构贷款帮扶的农民,从此再难以享受到国有银行的优惠利率。农民的生产、生活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民间高息借贷,农民为此要多付出1-2个百分点的利率,这变相地加大了农民的负担。

——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农村教育市场化运作,背离了国家原有的大众化免费教育承诺,农民变相地承担了教育改革所带来的成本。在过去在九年义务教育中,每人每年学费只需一担稻谷的价格(60元左右),而现在不少于四担稻谷的价格。也许200元对于富裕家庭算不了什么,但对于贫困的家庭来讲,可能就半年,甚至是一年的积蓄。不堪承受高额的学费,阻断了贫困农家子弟求学之路,使大量的农村优秀贫困子弟被阻挡在大学校门之外。“生活贫穷带来知识贫乏,知识贫乏加剧生活贫穷。”这种难于自拔的恶性循环,就是农村和农民贫困的根源所在!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农村卫生医疗体系改革。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农村原有的平民化的农村医疗保健体系随之崩溃。为减轻政府压力,地方政府将乡村卫生系统推向市场,市场化改革使农民看病成本大幅度上扬。一场小病要花费全家人一个月的生活费,一场大病要拖跨一家人。“小病抗、大病拖、不倒床头不吃药”成为农民看病难的真实写照。痨病、克山病、血吸虫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因资金不足而死灰复燃,严重地威胁着农民的身心健康。

——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将服务农业的农技站、畜牧站、水管所等农业服务系统全面推向市场,政府是甩掉了财政包袱,但农民为此却承担了改革成本。在改革前,这些农业服务部门有政府财政补贴,因此对农业和农民的服务是全方位的的免费服务;而改革后,政府取消了财政补贴,这些部门被推向市场。于是,“有钱就办事,无钱就不办事;多出钱多办事,少出钱就少办事;谁出钱就给谁办事”。这不仅加大了农业投资成本,而且阻断了农民获取技术与信息的渠道,影响了农民的增收。

当然提及上述问题,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改革的成果和改革的必要性,而只是认为,农民不合理的负担问题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矛盾冲突,解决农民负担不合理的问题,仅靠农业税制的废止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出台综合性的改革措施。为此,在经济层面上,彻底打破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建立公平、合理,事权、财权相符的新型农村财政收支体系和城乡一体的福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在政治层面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垄断,确保还权于民,确保改革政令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