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熊大熊二图片大全:帮我做道题,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7 04:35:32
一水果加工厂在某月外购水果10000公斤,共支付含税价款23400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被盗1000公斤。运回后加工成果酱3000公斤,其中2200公斤用于直接销售,300公斤作为福利发给企业职工,500公斤因管理不善被盗。那么,该水果加工厂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
A.3400元 B.3060元
C.2550元 D.2281.5元
帮我写一下计算过程!!!!!!

正确答案是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题中几个关键点:
1.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被盗,属于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5项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工业企业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不同于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7项的规定,计入销售收入,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
3.产成品管理不善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6项的规定,把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本题中,当月计入的进项税额是23400/(1+17%)×17%=3400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转出:3400×(1000/10000)=340;(2)产成品非正常损失:(3400-340)×(500/3000)=510元。
因此,正确答案应是3400-340-510=2550元。选C

注:在增值税实务中,是在传票、帐簿和增值税明细账中分别计算出进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额,因此,必须分别计算分别计账,不能用一个总的公式来计算。

根据税法的规定: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2.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因此,题中:

1.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被盗的1 000公斤水果,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2.因管理不善被盗的500公斤果酱,其耗用水果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单位数量果酱耗用的水果数量 = (10 000 - 1 000) / 3 000 = 3公斤
被盗果酱耗用的水果数量 = 500 * 3 = 1 500公斤

3.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单位数量购进水果进项税额 = 23 400 / (1 + 17%) * 17% / 10 000 = 0.34元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 (10 000 - 1 000 - 1 500) * 0.34 = 2 550元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A3400
发票已开,当然先按照发票进项税先抵扣。至于被盗1000公斤,作为福利发给企业职工300公斤,因管理不善被盗500公斤,那些进项税要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里计算呢。

我不能告诉你,你这是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