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福报名地址怎么填:办理户口调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23:02:31
我的户口在营口,是从学校签合同迁到单位的,但我现在已经换了一个北京单位,我想把户口调回辽宁老家。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谢谢~!
我的父母在辽宁丹东老家,我看了下面的答复,其中第二条子女投靠父母中,自已已经成年, 不符合条件,这样是不是就没有办法把户口迁回去呢?希望得到新的答案。

一、 出生入户
  条件:
  1、出生超过一年以上,父亲或母亲在市区有常住户口;
  2、随父入户的,其父亲在市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并且出生时其父亲已在市区的除外)。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收养证》,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亲子鉴定书》;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育的需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4、异地派出所未入户证明,即申请随父入户的小孩,需要母亲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
  5、计划生育措施。指上环证或结扎证或罚款等处理措施。
  办理步骤:
  1、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局审核。
  2、 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 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分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内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子女投靠父母
  条件:
  1、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
  2、 投靠父亲的,其父亲在市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并且出生时其父亲已在市区的除外)。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3、父、母亲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迁出地派出所证明(证明是否有常住户口,14岁以上的需证明是否有违法记录);
  5、 计划生育证明或《清远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批表》。
  办理步骤:
  1、 迁入地派也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核。
  2、 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做出批准的决定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委市公安局审批。
  3、 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分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夫妻投靠
  条件:
  1、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
  2、结婚满三年(指迁入方为农业户口的),在市区方常住户口需满五年;
  3、违反计划生育自违反起满5年;
  4、 有固定住所。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迁出地派出所证明(证明入户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有违法记录);
  5、街道或乡镇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清远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批表》;
  办理步骤:
  1、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核。
  2、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分局上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父母投靠子女
  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所投靠的是自己的子女。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父、母亲身份证、户口簿;
  3、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
  4、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步骤:
  1、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核。
  2、 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 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 购买商品房入户
  条件:
  1、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单元土建工程基本完成;
  2、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单元已经办理并设置了门牌号码;
  3、 入户人需是购房本人及其直系亲属(50平方米以下申请1人,50至80平方米申请2人,80至100平方米申请3人,100平方米以上申请4人)。
  所需证明材料:
  1、业主或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房产证(市局审批时查验原件);
  3、入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4、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出生证(证明子女关系);
  5、迁出地派出所证明(证明入户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有违法记录);
  6、计划生育证明或《清远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批表》;
  7、无业证明(待业证、失业证)。
  办理步骤:
  1、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核。
  2、 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不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 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分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 随军家属入户
  条件: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 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步骤:
  1、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批。
  2、 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 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收养小孩入户
  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办理步骤:
  1、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核。
  2、 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 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分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工作调动
  条件:
  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
  所需证明材料:
  1、人事或劳动部门填写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介绍信复印件;
  3、接收单位证明;
  4、迁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夫妻随迁的需结婚证、无业证明,子女随迁的需《出生医学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或《清远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批表》。
  九、招工、招干户口迁移
  条件:
  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
  所需证明材料:
  1、招收、录用工人(公务员)情况登记表;
  2、劳动局、人事局招工、招干通知书;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表》或未婚证复印件。
  十、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落户的原则,保留非农业户口性质,如属正式分配,必须持如下证件:
  1、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2、人事局《毕业分配介绍信》或劳动局《就业分配通知》;
  3、接收单位证明;
  4、身份证。
  十一、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胃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妯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凭市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信及接收单位证明;
  4、转业军人家属随迁凭市安置办证明及家属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计划生育证明、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证》。
  十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1、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4、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5、出国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 护照或入境证件;
  (2) 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