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阳奥迪:论经济民主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3:57:36
从经济法的角度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在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中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列宁说:“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要使所立的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要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要使所立的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客观规律。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客观规律。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可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双重要求。
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看,中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其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政府的意志或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中国,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也需要把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同中国国情吻合起来。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中国是封建专制的遗毒极深的国家,过去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因而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应当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用立法肯定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三,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立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应当客观,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使立法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第四,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在立法的本质、内容和目的上,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即立法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经过选择的有必要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在立法权方面,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保障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立法,也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以上我们从现代立法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立法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大要研究和阐述了中国立法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在我们看来,立法法应当充分注意确立这种把普适性和民族性相吻合的立法民主原则,亦即对中国而言是理想化和现实性相吻合的立法民主原则。在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文本中,我们注意到这种吻合已有相当程度的体现。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规定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原则的本质方面、根本方面,也就是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各国立法民主原则的普遍性的要求。二是民主原则的方法方面,也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主要是中国特色的立法民主原则。但是很显然,立法法所规定的这两个方面,远没有完全涵盖理想化和现实性相吻合的立法民主原则。在立法法的总则之后的整个法律文本中,也未能比较充分地展开或体现这种相吻合的立法原则。这是立法法往后需要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