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无虚发之系列有几集: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8 04:47:09

(一)参议院
  联邦宪法第1条规定,参议院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的参议员组成;每个州作为一具选区,每个选区选举参议员6人。这样,自1901年联邦建立至1949年,参议员人数一直是36人。
  联邦宪法也曾授权议会扩大或缩小参议院之规模。1948年,议会考虑到联邦建立50年中,全国人口增加一倍有余,而议员人数依旧,很不适应。乃于同年通过《代表条例》,重新规定各州参议员人数为10人,从而使参议员总数增加为60人。此后,1973年又通过《参议员(区代表)法》,规定澳北区和首都直辖区各选参议员2人。这样,从1975年起联邦议会参议员人数增加到64人。1984年以后,联邦议会参议员人数又增加到76人。例如,1993年3月组成的参议院共有参议员76名,其中工党占30席,自由党30席,国家党6席,民主党7席,独立人士3席。
  这种不论州的大小和人口多少,各州选举同样多的参议员的做法,显然是为了抵销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举议员,人口多的州占优势的倾向,维护人口少的州的利益。但是党派政策折执行,使这一目的很难达到,因为各州选出的参议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席位,乃至为了得到晋升,他首先要忠于他所属的党,而不会忠于某个州,他们作为州代表的代表性与众议员的代表性没有什么大的不同。
  联邦宪法规定,各州选出的参议员任期6年,但每3年改选半数,以保证参议院的“连续性”。另外,联邦宪法还规定,首都直辖区和澳北区选出的4名参议中任期为3年。因此,在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或解散后重新选举组成的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时,参议院应将全部参议员分为两级,每级人数尽可能相等。第一级参议员应于就职3年后任职期满,第二级参议员应于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嗣后选出的参议员应于就职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填补前任议员空缺的选举应于前任议员任职期满前一年内举行。各州参议员人数有增减时,联邦议会为维持轮任规律起见,得制订关于参议员腾出空缺的规定。
  参议员的任期应于选举后的7月1日起开始计算,但第一次选举和解散后的选举则应于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与众议员不同的是,参议员的职位在其任期届满前出缺地必须补选。按联邦宪法第15条规定,由其所属州的议会举行上下议院联席会议,选举1人担任该职至原任期满,或至依据联邦宪法选举的继任人选出为止。如参议员退职时恰值州议会休会期间,则由州总督征得州行政委员会同意,委任一参议员接任,至下次州议会复会14日内,或至继任人选出时为止。
  参议员如在任期未满时辞职,可以书面向议长提出。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时,可向总督辞职。辞职书提出后,该议席即为出缺。参议员如未经参议院许可,于议会开会期间连续缺席两个月时,其议席视为出缺。参议员出缺时,议长应通知其本州州长。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时,则由总督通知。
  参议院在开始议事之前,应选举参议员1人为以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与众议院议长的职责相同。1993年组成的参议院议长为迈克尔·比恩(Michael Beahan)。议长出缺时,再选举参议员1人充任。议长如丧失其参议员资格,其议长职务立即停止。议长可上参议院投票罢免,也可以书面向总督辞去议长职务或议席。参议院议长缺席时,参议院应选举参议员1人代行其职务。
  参议院的《议事规则》条款比众议院的要少;它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大部分是后座议员,即普通议员。
  参议院中的政党斗争不如众议院强烈,这是由于:
  1、大数多高级领导人都在众议院;
  2、参议院会议事项对政府地位的影响力不如众议院会议事项的影响力强;
  3、参议员们了解参议院只是个“复审院”,他们的发言和态度受到一定制约。
  参议院的主要职能是复审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它无权提出有关财政的议案,对于众议院提交的有关财政的议案,它只有提出“要求修改”的权力,而无权自行修改。联邦宪法第53条规定,除包括罚金、执照费和服务费等规定的议案外,参议院不得提出拨款或征税的议案;不得修正征税或拨款维持政府常年工作的议案;不得修正任何议案导致人民负担的增加。参议院得随时将参议院不得修正的议案退回众议院,以咨文请其取消或修正议案中的任何条目。众议院如认为可以时,得照咨文要求或另拟修正案,予以取消或修正。
  但联邦宪法第56条又规定:一旦参议院对业经会议院通过的议案不予通过或要求加以修改,众议院不同意,再次通过原安,它再次否决或修改,而众议院仍不同意时,则总督和须同时解散两院(众议院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得解散)。进行大选后,如众议院仍通过原案,参议院仍要求加以修改或否决,众议院仍不同意时,总督得召集两院联席会议,出席联席会议的议员得进行讨论,并应一起对由众议院最后提出的议案以及经一院提出而他院不赞成的修正案(如有的话)进行投票表决;如任何这样的修正案,得到出众院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的赞同,则该修正案应认为已通过;如该议案,连同经上述情况通过的修正案,得到两院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的赞同,则该议案应认为已正式经议会两院通过,应送交总督候女王批准。
  不过,根据历来的情况,众议院对于参议院的意见一向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因此,闹到这样僵的程度极为罕见,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两院联席公议是在1974年3月6日两院都解散了之后召开的。
  执政党在参议院占多数席位时,对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只能批准,因此往往被人指责为“橡皮图章”;而当执政党未在参议院上多数席位时,反对党就会根据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力,阻挠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使之不予通过。因此,往往被指责为“妨碍院”。
  (二)众议院
  按照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24条规定,联邦众议院应由联邦人民直接选举的众议员组成,其人数应尽可能比参议员多1倍。1949年以前,参议员人数为36人,因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一向是75人。人数分配如下:新南威尔士26名,维多利亚23名,昆士兰9名,南澳大利亚7名,西澳大利来5名,塔斯马尼亚5名。
  但联邦宪法第27条又规定:在不抵触本宪法的范围内,议会得制定法律,增减众议员的名额。因此,1949年以来参议员人数不断增加,众议院的人数也相应增多,历年来人数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洲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工作人员,遇副总统缺席或当其执行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它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详见:
http://www.dushu.net/ebook/lianbang/Lianbang87.htm
http://www.usinfo.org/chinese_cd/AmGovIntro/GB/appl03.htm

参议员比众议员的权大一些.

好像众议员比参议员的议政权大一些吧?

"众"议院,人多.
"叁"议院,就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