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肇城轨车次时间表:中国现在为什么是个大陆法系的国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7 19:09:03
中国现在为什么是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是谁定的?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法系?我们看到,很多时候由于法律条文的某些地方的空白,造成一些案件无法合理的判决,简单的说,就是法理无存,这样的话,大陆法系岂不是很落后吗?我们又看到,普通法系却能从社会的人本身的德道伦理出发,跳出法律条文的框框,对利益受损的一方实行保护,让人类社会的法理得到彰显,那我们还要大陆法系干什么?请回答详细点,如果有自已的观点就更好,我会追加分数的。谢谢。

中国之所以采取大陆法系,是传统的原因。清朝之前,我们所谓的大中华法系,虽然也是一套独立的法律系统,但和“大陆”法系一样,同样是成文法系统。不过,大中华法系同时又可以以“春秋教义”来断案,这又具有了所谓“英美法系”的特点。
民国以后,由於中华法系的落后性和迫於西方强盗淫威之下,我国就采取了与中华法系较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因为,除了春秋断狱以外,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典的编纂,从来就是不重视的,这与我国传统有勃,不适应我国实情。
事实上,世界上除历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也不是楼主说得那么不好,英美法系也不是那么好的。两者各有优点,而目前世界法律的趋向是两者互相融合,大陆法系对案例的认同性越来越重视,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典了(但我记得了,有兴趣可以自己上网查一下)而大陆国家中,以小日本为代表的,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大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再说一说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吧。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法律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不相符合,进而导致所谓“正义不张”。但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同时也是优点,其滞后性决定了其又具有穏定性,因为每一部法律,人们都需要时间法适应,试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是朝秦暮楚不断的变化的话,那人民又如何适应呢。
相应的英美法系的缺点也是这样,其判例的法律作用,虽然有助於法律的与时并进,但其与时并进的时候,必然也会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不适应,致使有些人违法而不自知,被罚了还知道自己违了哪条法律。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各有千秋也各不足之处,而我国之所以采用大陆法系,主要是考虑到传统的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人民的接受比较容易接受的原因。而这对於一个国家采用哪一法系,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说得比较乱,不好意思,但大体上应说的都说了,谢谢!

  中国之所以采取大陆法系,是传统的原因。
  清朝之前,我们所谓的大中华法系,虽然也是一套独立的法律系统,但和“大陆”法系一样,同样是成文法系统。不过,大中华法系同时又可以以“春秋教义”来断案,这又具有了所谓“英美法系”的特点。
  民国以后,由於中华法系的落后性和迫於西方强盗淫威之下,我国就采取了与中华法系较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因为,除了春秋断狱以外,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典的编纂,从来就是不重视的,这与我国传统有勃,不适应我国实情。
  事实上,世界上除历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各有优点,而目前世界法律的趋向是两者互相融合,大陆法系对案例的认同性越来越重视,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为代表的,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大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而我国之所以采用大陆法系,主要是考虑到传统的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人民的接受比较容易接受的原因。而这对於一个国家采用哪一法系,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各有各自的优点,为什么说大陆法系就很落后呢?
还有其实现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只是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区别的,我们自己说自己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呵呵。
大陆法系的代表是德国。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不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陡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在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个。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都是当年跟苏联老大哥们搞得那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