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歌曲宿雨涵:关于一个案例,判罚是否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4:57:42
2004年6月9日下午两点多钟,一个晴朗夏日的午后,平房区北厂小市场内永发粮油店的业主张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的仓库去取粮,她将车开出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邻居赵某家门口的石头,赵某的妻子跟张某理论了起来。
张家人叙述事情经过:赵妻跑到张某车前把车拦住,斥责张某说,你把石头给碰倒了,给我扶起来!张某急忙下了车,想解释一下,没等张某说话,赵妻拽着张某就开始殴打。
另一位在场的邻居也证实,赵某把张某的头发拽住后用脚猛踢她的全身,张某一直低着头,用双手护住上身躲避着。赵某与其妻一个用脚踢、一个用手打。众人见打架了,都纷纷跑过来劝架。这时,张某已经坚持不住,倒在了地上。还有一位目击者介绍,赵家夫妇始终都不松开抓住张某的手。就在张某倒地的时候,他们俩还不断地继续殴打。后来看到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赵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周围的群众赶快围上前查看张某的伤势。

这时张某已经被打得昏死过去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人群中有一个认识赵某的人对他说,老赵你摊事了,把人给打死了。赵某赶紧起来一看,张某的确倒在地上,而且紧闭双眼、表情非常痛苦。围观的人员都张罗着把张某抬上车,要送往附近的医院。

看到张某的样子,赵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没了知觉。这时,120急救车也到了,见老赵也晕过去了,就赶快抢救他,但是,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后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为赵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而张某在被送往医院12个小时以后苏醒了过来。

挨打的被判赔偿

2004年底,赵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赵某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进行厮打,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于2005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赵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82000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有位邻居说,他自己打人,又不是人家打他,他自己吓死的,不应该判对方赔这么多钱。

对于这些看法,平房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造成了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双方对该事件均有过错,对各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赵的死亡与他生前和被告发生的争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

张某家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将此案重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赵的死亡和他们争斗有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中级法院在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除赔偿数额上有调整之外,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我认为这个案例判罚很不公正
有没有专家给个可以说服的说法?

因你所说情况属实,我认为张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张某撞坏赵某家门的石头后,被赵某及其妻殴打,张某始终没有还手对打,也没有辱骂赵某,那么在张某被打昏迷后,赵某因恐惧引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张某是没有责任的.从医学上来判定,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往往是患有冠心病的人因情绪激动所引起的.
不知一审时,张某有没有提供当时在场人的证词,这些人有没有出庭作证.如没有的话,对他很不利,因为无法证明当时打架时他没有还手,没有对骂的事实.
如他没有上述证人,法院判他承担一定责任没有错.不知法院判定承担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如在场人会为他作证,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再审,或向检察院要求抗诉.

我不是专家,但我知道这个案件确实非常的不公平。

首先法院所说的矛盾、争斗,我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无论是矛盾也好争斗也罢,都应该是两方参与的。而根据对案件的描述,虽然起因是张某碰到了赵某的石头,但张某并无推托抵赖;而赵某夫妻仅仅因为这一点小事就对张某大打出手,万全是一种无赖的行为。

赵某是死有余辜!

可能在事实认定上有错误,具体得看相关的证据。如果确实没有动手的话,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