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节虾做法:检查后补申报的能算偷税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1:08:57
A企业在利用帐外帐进行偷税,税务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与公安税侦人员一同进驻该企业检查,查出账外账一套,查实偷税(增值税)23万元。但在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A企业主动到税务局的纳税大厅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补交了滞纳金。税务局对此不好处理,有几种意见如下:
一、不作为偷税处理。企业在决定之前已补交了税款,没有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但企业在偷税期间编造了虚假计税依据,要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一倍的罚款。
二、要作为偷税处理。企业是在检查发现偷税行为和偷税数额之后才去进行纳税申报的,即在进驻企业检查时企业还没有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查处的偷税23万元要追缴税款,并予以罚款。
三、要作为偷税处理。企业是在检查发现偷税行为和偷税数额之后才去进行纳税申报的,即在进驻企业检查时企业还没有主动进行纳税申报,但企业的税最终还是在作出决定之前申报缴纳了,因此,对查处的偷税23万元不再追缴,只按其偷税数额予以罚款。
如按第一种意见,只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予以罚款。一是检查人员心有不甘;二是今后税务局检查到哪里,企业申报到哪里,没检查企业就不申报,必将造成难以预计的后果。
如按第二种意见,既追缴税款又罚款,由于企业已实际申报并缴清税款,客观上必须要企业重复缴税。对已申报的行为要企业在以后调整申报,但缴纳的滞纳金却不好调整。
如按第三种意见,只罚款,不补税,却无法操作。在税务局目前的综合征管软件中,追缴偷税和罚款是一一对应的,如果没有追缴的税款,也无法作出按偷税数额计算罚款的决定书。
因此,目前有的税务局按第一种意见处理,有的税务局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在此将此问题提出,希望抛砖引玉,能够得到有识之士给出正确标准的答案.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然在《税务处理决定》下达之前进行了补缴税款,可是偷税行为已经构成。我认为应该按照方案二处理。

我认为国家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具有强制力的。对每个公民都有约束作用。如果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而公民拒不执行那法律的意义何再。如果人人都抱着查出来再补税也来得及的想法。那岂不是要把税务官员忙死了。那岂不是要天下大乱了。所以我选择方案二。

以上观点为个人所感,不并代表最终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