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奇迹弓箭手神迹:一个关于法律的问题,希望懂法律的人发表一下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4:57:56
2006年3月1日19时30分,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路东安街口,唐驾驶出租车由西往东行驶,遇程骑自行车由北往南过道路,轿车前部与自行车相撞,造成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队认定程因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谈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前方动态,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次要原因。
因此,程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为次要责任。
可是对方认为出租车超速骑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我方只超速5公里)对此索赔227687.85元人民币,单子如下

死亡赔偿金173800元
丧葬费11700元
误工费1466.06元
护理费240.79
住院伙食费75元
交通费1730元
抚养费38676元(他的子女已经超过18岁,大学未毕业)

北京刘晓原律师认为:对方要求的这些赔偿费用中,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死者小孩子已满十八周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
另外,如死者是六十周岁以下,那么按照该解释第29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应当计算二十年.
以上这些费用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后,因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各自承担的比例.因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被告最多承担这些赔偿费用中的40%,或者更少些.

对这个,我想问的一个问题是:
审监庭庭长告诉我们,说法律是以人为本,主责次责与此无关,次责只决定被告不会被坐牢,但还是100%全赔。因此,本人想问庭长说的是不是有道理?
对方死者56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这是一个原则.另外的情况,非机动车故意的,机动车不负责;非机动车违章,机动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代理.祝你好运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庭长的说法成立.只是交通费和抚养费需要调整或者取消.

在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仍然按责任划分。实施后根据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相关规定赔偿主体已经转嫁保险公司按承保额度内全额赔偿,而非机动车所有人,不足的部分才按责任赔偿。
按你所列的赔偿明细,丧葬费按地区标准赔偿,抚养费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