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尔苏加德英雄难度:请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之间的理论联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3:28:43
主要是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且是理论联系

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取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归责原则仅是法律为解决不同种类的侵权案件所确定的手段,其中心仍不能脱离因果关系原则。可以说,因果关系原则是侵权法立法所依据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准则。
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过程一直没有中断,最主要的学说有3种,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二是原因说,主张对原因和条件应严格区别,仅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不承认有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适当条件说。现在相当因果关系说已经被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有统一运用的趋势。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19世纪末德国学者巴尔首先提出的,其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简单说,即在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在行为时存在的可为条件的通常情事或者特别情事当中,以行为时常人的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以及是行为人所知的情事为基础,而且这种情事对于相对应的结果确为不可缺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下,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的,这种条件与结果就是相当因果关系。 这里所称的通常情事系指常见的事实,特别情事系指特殊事实,即行为人偶然所知的事实。该理论要点主要有:1.这种行为事实以行为当时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或者是行为人自己所知为基础;2.这种行为事实对于损害结果事实的发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3.在一般情况下,该行为事实有引起同种损害结果的可能。符合这三点,就可以确认该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行为事实可以称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
以该说理解共同侵权,在前款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强调以一个加害行为人知道另一加害行为人的行为为基础,该行为均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而实际上确实因该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即各行为之间构成直接结合,成立共同侵权。在此种情形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各要素相互衔接,各行为的外部表现为行为竞合,均是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