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安卓10开:为何仙桃彭场学校的学费还是那么贵,不是已经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7:55:18

今天在京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有一项重要的议程引人关注———初次审议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实施近二十年的现行义务教育法将作出全面修改:条文由现行法律的18条,增加到修订草案的90条,增加整整五倍。
有教育界人士指出,这一草案最大的亮点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完成之后,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将得到基本解决。农村孩子上学,中央、地方政府如何分头“埋单”的问题将由法律规定,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延续下来。
另外,这一草案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规定是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基层化,贫困地区政府因此担负着很重的压力。据了解,1998年国内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最高的上海与最低的河南相差近10倍。到2005年,上海市的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与河南农村已相差了50倍。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正在默默地影响教育的公平。此外,现行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贫困地区对教育投入不足,使得部分地区无力办学或因此以各类“学杂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给本已贫穷的学生家庭。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规定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现行法律规定是县一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穷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在规范教学内容方面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
在严格课程管理方面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明确考核要求方面规定: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在经费投入方面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担任义务教育教师,引导和鼓励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在农村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
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要定期检查校舍安全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修订草案在保障学校安全方面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建造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与学校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距离。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为规范学校收费,草案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教师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修订草案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
———保障教师待遇。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加强教师管理。规定: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合格教师应当予以辞退。
———明确对教师的要求。规定: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

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修订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规定: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不需要使用教科书的义务教育课程,不得编写此类课程的教科书。
二是降低教科书的成本。规定:教科书的内容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内容不得编入教科书。教科书内容应当保持稳定,未经原审定部门批准,不得修改。
三是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教科书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课程标准确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教育实施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具体规定了人大对义务教育的监督、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督导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作出的关于义务教育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可以撤销。
这一草案还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政府未依法拨付义务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网北京2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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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义务教育法存在六方面问题

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近二十年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部长周济指出,这些问题主要有六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的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我也是仙桃的,仙桃的九年义务教育要从明年开始,今年是武汉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