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的是这个世界带土:司法“三难”“三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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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2 09:00:3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向有“三怪”、“三难”之说,其中著名的一怪就是“本末倒置的在场权”。这里的“在场权”指的是警察讯问时的“在场权”。律师在场权如今在世界各国可谓深入人心,我们在一些西方警匪片中一定对嫌疑人的这样一句话耳熟能详,“在我的律师未到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

  然而现时之中国,于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步履维艰中,法律上的“律师在场权”还未见曙光,“警察在场权”却是白纸黑字,板上钉钉。所谓的“警察在场权”,直接依据来源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对警察在场的如此宽容,和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此消极,表面看来是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的问题,其根源却有一个侦查机关不敢接受监督的问题。这并不是我的武断之语,此处有证据可供援引。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展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调查表明,在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现行常规讯问四种讯问方式中,犯罪嫌疑人首选“律师在场”,而“律师在场”在警察中却最不受欢迎(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实际上,律师在场不仅有利于稳定嫌疑人的紧张,缓解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对立情绪,从而使讯问更为有效和迅速。更重要的是,律师的在场构成了对警察的有效制约。有律师的在场,原本密闭的讯问空间将透过律师的眼睛向外界打开一扇窗。有律师的在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充分行使,不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失去行使的管道。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只有依赖律师的帮助才有其实质意义。

  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律师的在场权能够承担将监督程序化和正当化的使命,从而使这一他律机制具备了普适性的可能。这些道理并不难获得共识,因为调查显示,不欢迎律师在场的警察中,多数也认同讯问方式应该有所改进。

  讯问中律师的在场的确给警察们造成了莫大的困扰,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律师往往会在关键的时候向嫌犯作关键的提醒,比如“你有权不回答这个问题”。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立法从来都是“妥协的艺术”,而绝不能仅仅满足单方的诉求。律师在场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征求警察的意见,更需要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会在两种甚至多种诉求的充分表达后渐趋合理。

  我们还应看到警察讯问不欢迎律师在场的背后,仍然有着“重口供轻物证”以及讯问方式单一等种种弊病。的确,如果依然坚持原有落后的侦查方式,“律师在场权”的推行必将给有关部门带来极大的困难。但要知道,任何制度都不是单一地发生作用,它需要一些配套制度的协调运作。为了“律师在场权”能来得更快些,科技侦查能力的提高、讯问方式的改变尤其是侦查人员执法理念的更新都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