羔羊之皮打一生肖: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处比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8:57:0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结伙斗欧,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的规定,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关于这一条了呢?是不是第四十二条中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要这方面的含义呢?为什么新法规中会将其删去呢?这意味着在这方面的处罚轻了还是重了呢?应该如何解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相应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结伙斗欧,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的规定,怎么理解四十二条中的“侮辱他人”与远条例中的“侮辱妇女”的的区别和异,这一条是否包括“侮辱妇女”的含义在里面?谢谢!
怎么理解新处罚法中第四十二条中的“侮辱他人”与远条例中的“侮辱妇女”的的区别,这一条是否包括“侮辱妇女”的含义在里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