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均英出诊时间:合同法方面的高手请进!急!急!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22:43:45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贷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A种货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成B种货物但未通知丙,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时间,乙虽然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供货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辨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定丙偿还货款。
问题: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货物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对丙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辨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1,双方协议有效。但是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主合同变更未经丙的同意。
2,甲丁公司的合同对乙无效,在未经过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乙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
3,不合法。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且乙当时已经认可了甲丁的履行义务,乙的抗辩权已经消灭。
4,不能成立。因为合同已经变更,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