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带清洁度过高:法律对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采取的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6:37:41
不要有太多术语

当然有,
民法中,不满14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4-16未部分行为能力人,
16能自己独立赚钱,工作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中,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和犯罪预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本文将从强化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社会分类保护三个方面论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
第一部分 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和预防
司法保护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保护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又是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保护不同,有着自身的规律和审判工作特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特殊保护对象大多是未成年犯罪人,而法院面对的特殊保护对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未成年被害人和被民事侵权、行政侵权的未成年当事人。在审理这些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和当事人的各种案件当中,如有不慎,也会引发犯罪或使其成为虞犯少年。基于以上认识,江苏法院逐渐形成了“全面司法保护”的理念,它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象全面,不仅保护被告人,还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二是案件全面,不仅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加以保护,也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其它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加以保护;三是保护全面,不仅保护未成年当事人实体上的权益,也要保护他们程序上的各种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全方位保护要体现在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
“全面司法保护”的理念在江苏各级法院的在审判工作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理专业。在法院各个审判业务庭都设立专门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以下简称涉少案件),选调熟悉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善于进行思想教育的法官担任涉少案件的主审人。
二、程序便利。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环节上主动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手段:建立涉少案件的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充分保障其诉讼参与权;鼓励其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足时,从程序上给予保障和支持,如为其减免诉讼费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给予代理或辩护;关注其合理诉求并尽可能给予诉讼指导;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使涉少案件及时正确的审理。
三、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思想疏导。无论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中,不仅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查明案件产生的各种社会背景和思想心理因素;采取适应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努力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层面的教育、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未成年当事人能够正确应对各种法律纠纷,能够成熟而理智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诉讼调解,努力化解各种矛盾,解开其思想疙瘩,消除思想负担,使其分清是非曲直,拨开迷雾困惑,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和进取向上的人生态度。
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在审判中衡平当事人各方利益时,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强化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体现充分足额依法赔偿,不仅要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要考虑有利于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在继承和离婚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应得的份额,努力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充分尊重并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满足其合理要求。
五、坚持人性化司法,体现人文关怀。审判场所的设置,审判组织的组成,审判作风和态度,审判方式和时机的选择都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呵护和宽容,使其在宽松环境中参与诉讼,尽量用平和、浅显的语言审判,力求其理解和接受;在执行案件中避免当未成年人面采用过度强制的执行手段,防止对其造成不当的心理影响;依法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审判中不得进行讽刺、挖苦,不得有侮辱人格的言行,依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未成年人的影像。
六、防止就案办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审理涉少案件时,不仅依法裁判,而且注重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成长的条件和社会环境。通过审判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社会家庭因素,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改造,通过诉讼调解化解纠纷矛盾,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对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要在教育感化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谅解和宽容。要加强与学校、单位、社会矫治和综治部门的联系,努力建立良好的改造矫治环境,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七、拓展审判职能,扩大维权渠道。如设立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和信箱,通过新闻媒体答疑解惑,由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开展院校共建,积极推进“法官进社区”,与各地青少年维权中心密切联系,有条件的法院还建立了矫治基地或业余法律学校等,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前或向后延伸审判工作。

第二部分 强化人民政府的国家保护和预防
作为预防办的成员单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遗余力的承担起应尽的司法保护职能,全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但尽管公、检、法、司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然在大幅度上升,而且呈现犯罪低龄化、手段高明化、团伙化、恶性化的趋势。一些处于罪错边缘的虞犯少年成为成年罪犯的源源不断的后备军。因此,我们不得不跳出审判职能的圈子,全面审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机制是否存在问题。经过研究发现:我们的预防和保护网络基本存在,但是松散;我们各个成员单位职能是明确的,但是各自为政;我们的社会反映机制是有的,但是缓慢迟钝;我们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宏观要求都是清楚的,但是基础工作薄弱、效果不佳;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是好的,但是成果与实务脱节;尤其是对犯罪的早期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及时矫治,以及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改造方面,工作仍十分薄弱。主要原因为:
一是没有树立国家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保护人的思想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在家庭保护功能弱化的今天,社会保护与政府的保护更加重要和迫切。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应该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诸措施中,政府担负起综合治理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其作用是宏观的,影响是全面的,故为各项预防之首。
二是目前承担维权和预防工作的单位,多而不专,且各自为政,工作难到位。参与保护和预防工作的各个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能并不在此,又大多无专人负责,仅有个别人兼管,专业程度不高,工作动力不足,工作力度不够,难以真正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是负责协调的机构责权不明,缺乏权威,协调力度有限。江苏省目前主要是由团委权益部负责未成年人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协调工作。团委的性质只是社会团体,并无政府管理职能。因此,尽管团委的同志工作非常努力,但由于其先天缺陷,决定了其根本无力约束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家庭、学校及其它单位的不恰当做法也无权直接干预,不能胜任维权和预防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
四是人员奇缺,经费不足。以江苏为例,团省委权益部仅有四、五个同志,加之各单位基本是兼职做未成年人的维权和预防犯罪工作,没有专项经费,使开展活动受到限制,很多工作难以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应当设立一个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或青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犯罪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这个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有职能有权威。突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负责协调政府其他相关各部门的维权事务,统管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事项,统筹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维权和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吸引社会各界及个人参与到综合治理中来,并有权对各单位、团体、组织的维权和预防工作进行必要地监督和评价。
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对各部门需要配合的行动进行统筹,组织好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衔接,能畅通的采集、汇总、处理信息,做好未成年人状况的各项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工作资源,为党政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建议。对在维权和预防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敦促相关家庭、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改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在维权网络中,它应该是网络的中心而不仅仅是一个结点。
有必要的人员、经费。有一批具有热心、爱心、耐心和一定专业知识,懂得青少年心理、生理特点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必要的工作活动经费是做好工作的保障。
有完善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必须依法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授权,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运作,并形成制度。
责任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行使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必须对政府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政府任免,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部分 强化社会的分类保护和预防
我们注意到,当前社会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常常是面向广大未成年人的,缺少区别化、人性化、针对性的措施。有些情况特殊的未成年人对象实际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和预防。因此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有利资源,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和预防,才能使保护和预防工作卓有成效。
一般保护和预防
一般保护和预防是针对广大的一般健康未成年人而言,可采取以下保护、教育、引导措施:
1、营造优质的社区环境,推进家庭、学校、社区的互动教育,开展各种健康的社区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人口调控,促进城乡融合,优化人口素质。
3、切实维护校园安全,整治校园周边不安全因素,加强内部管理和执勤巡逻,强化教师职工的维权意识,教育学生正确的自护自卫方法,增强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不测事件。
4、净化媒体和文化环境,治理“黑网吧”,净化网络内容,加强对电子游戏和音像制品的市场管理,杜绝渲染凶杀、暴力、恐怖、色情。大力加强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建设,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上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机会。
5、整合教育资源,设置合适的教育课程,不仅包括文化知识教育,还要包括法制教育、自护教育、思想道德品质教育、自然生理知识教育,使未成年人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正确应对各种挫折和挑战,健康成长。
6、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各种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养成团队精神,懂得自尊,关爱他人,珍惜亲情,热爱祖国,富有民族自豪感。
7、辅导未成年人学会与其体力智力相适应的生活技能和生存本领,进行必要的就业辅导,使其养成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好习惯。
二、虞犯保护和预防
虞犯保护和预防主要是针对有犯罪可能和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而言。可采取以下保护、矫治、预防措施:
1、加强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治理。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辍学的,要帮助其复学;对逃学拒学的,要强迫其接受义务教育;对适龄期的未成年人,要引导其接受职业教育。
2、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监管和执勤,取缔不当的集结活动,隔绝虞犯少年与有过犯罪前科且仍表现不佳者的接触,防止其抱团义气、交叉感染。
3、建立虞情通报网络,适时掌握虞犯动向,有社会工作者专人跟踪帮教辅导,规劝其放弃恶念、贪念、邪念,引导其向善趋良,回归主流社会。
4、建立矫治学校等特殊教育场所,相对封闭管理,对不服管教、不听劝导者,白天强制入校学习,进行必要的保护与辅导,在晚上等危险时段部分限制其自由,断绝其与无良者的接触,减少其可能作案的条件。
5、建立稳定的应急系统,提供紧急救援救助,让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能够知道到哪里求助,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帮助(包括遇到家庭暴力、校园侵害、社会恶势、被偷被抢,激愤报复时;感到情绪失控或诱惑难挡、徘徊挣扎,有犯罪倾向时;有心理障碍、生理缺陷,被人歧视,自己无法解脱时等)。
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兴趣的拓展训练活动,在活动中释放情绪、规范言行、克服缺点、矫治恶习、接受锻炼、融入健康集体。
三、再犯保护和预防
再犯保护和预防是针对有犯罪前科或正在社会上服刑的未成年人而言。可采取以下观护、感化、矫治措施:
1、强制感化矫治。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档案一对一跟踪观护帮教,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给予个别化的辅导。向有监护义务的人(包括家长、老师、单位责任人、社区管理人员等)提出监管要求,共同监督。
2、社区服务与监督管理。规定纪律要求,规范其行为,定期汇报,并要求其为社区提供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和服务,对因犯罪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在此过程中反省罪错,使其悔过自新。
3、强化安置解困。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要安排与其相适应的工作,使其自食其力,逐步培养其责任感,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人格意识,融入主流社会。期间,要务实的帮助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4、强制规范教育。如法制教育、职业教育、文化教育以及其它有针对性的、必要的教育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到矫治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学习规定的内容,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也可组织其参加有益的活动,使其从中教育感化。
5、招募各界人士作为社会志愿者参与帮教矫治工作,为矫治对象提供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技能、心理等各方面的服务。
6、建立污点消除制度。借鉴国外做法,对改造表现较好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法院裁定消除犯罪污点,以避免其在就学、就业、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有利其重新做人

一般上对低龄犯罪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处罚上教多适用缓刑或采取劳教代替刑罚。对教唆、指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较重。程序上不公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