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雅婷4越狱结局:打断假肢,问是对人生权还是对财产权的侵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04:51:45

看情况。
1.一般来说,打人,都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是侵害人身权(健康权)的行为。若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也就是被打伤,应请求人身权损害赔偿。

2.至于打断假肢,则需看加害人的主观故意。
(1)如果加害人不知为假肢,而加以侵害的,肯定是以侵害人身权(健康权)为主观故意,但造成了财产损害的事实结果。
(2)如果加害人知其为假肢,而加以侵害的(无论侵害时假肢是否穿戴在身上),应是以侵害财产权为主观故意,并造成了财产损害结果。但是,我认为:由于假肢对于人体有特殊的依附性,那么,在此种故意下的侵害,侵权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对被侵权人人格进行侮辱的故意,也就是侵害了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3.综上所述,打断假肢,肯定侵害了财产权,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对人身权的侵害,也可同时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首先纠正一下这位朋友的问题:不是"人生权",而是"人身权".
假肢一方面是人们花钱买回的,具有使用价值,虽然它的价值具有唯一针对性,但仍可视为一种财产;另一方面它是人体肢体的替代品,所以又具有人体器官的性质.因此,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假肢被打断时的具体情形,若假肢被打断时正在发挥肢体的替代作用,则可视为是对人身权的侵害;若被打断时未发挥肢体的替代作用,则可视为是对财产权的侵害.当然,正如被侵害对象具有二重性一样,被侵害的客体也具有二重性,只不过程度有差别罢了.

水星小魔女回答得很完整,很好!

buc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