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色龙游戏下载:请问长春市政府关于占用农用耕地的政策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8:16:58
我的家乡近来要进行开发,可是人们普遍对土地占用补偿政策不太了解,想请各位大侠帮忙解答一下,保护地和非保护地是怎样补偿的!(长春市)
我是想问一问关于长春市农村土地占用补偿标准,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1日)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放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元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在本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 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 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
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所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6]93号文件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初始登记费。
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玫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文件执行,即每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对已收取用地管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土地评估费,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系统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上述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其他各类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经审验后公布如下: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二)土地荒芜费。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五)造地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1992年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和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事宜按吉政办发[1993]19号文件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看政策怎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