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可以养变色龙吗:大哥,大姐帮帮忙,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23:23:48
我是一名师范毕业生,从2005年8月在江苏的一所公办学校工作,且将档案该学校的教育局,当时我和学校在签合同是在招聘会上,当时的合同是见习期合同,时间一年,不过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见习期满,若学校需继续聘用我的话,我必须无条件服从,再工作四年后,才可以自由解除合同,否则就是我违约,要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可是来到学校之后,学校又要我们签定了一份见习期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关键的区别在于特别的约定有所不同:第一份合同是无条件服从,现在变成如果见习期满后,合同双方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也就是说我在见习期满之后可以离开,也不算违约.且违约金降低为5000元
1.现在到底那份合同有效呢?第一份还是第二份?
2.当时签定第一份合同的时候,合同最后注明的必须有我的毕业学校的签章,否则合同无效,实际当时的第一份见习合同就是没有我的毕业学校的签章.因此我能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
3,现在我已经通过的2006年研究生复试, 马上就要调档案了,最迟四月底.真害怕学校不给档案.
4。现在江苏省的在2005年12月出台了事业单位聘用制规定,其中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或考如高等院校,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对我们的第二份合同是否适用,是否我也可以要求转档而因此解除合同。
跪求各位大哥.大姐出出注意!务必详细解答!不胜感激!

1、如果第二份合同基本替代了第一份的话,第二份有效,如果是补充修改性质的话,两份都有效,有冲突的地方以第二份为准。
2、答了你第一个问题,才看到这个,呵呵。这样看来,第一份无效。
3和4、可以适用该规定,问题是实际操作中怕学校还是要制造一些障碍。

不能解决的话,去律师事物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