匕阳秀插曲有哪些:经济法分析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0:31:54
案例分析题
一、2003年1月5日,上海。朱某因醉酒昏厥而需送医急救,但出租司机陈某在得知朱某是因醉酒昏厥并且发现其有大小便失禁的症状时,即以其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承载,无奈之下,朱的家人只好另找车辆将朱送到医院。当朱某入院急诊时其心跳已经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朱某的家人将陈某及其所在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问题:1、陈某与朱的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陈某与朱的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那是否是可撤销合同?

1、运输合同应当视为成立,并生效。因为按照乘坐出租车的行为性质来看,出租车司机处于持续性对外要约邀请的状态,而乘客招手视为向司机发出要约,司机停车视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2、这里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只有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详见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里陈某如果拒载应当视为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只限于运费范围内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但不会承担朱某死亡等其他责任。因为这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并且也不是由合同法所规范的。

BTW:这里陈某不可能承担那么大的责任,对于朱某的死亡他不可能有预见,并且死亡与其拒载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关于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定的合同义务
实践中,可能确会出现出租车司机在乘客因危险、重大的情事急需用车时却拒绝搭载致使乘客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现象发生。对于此类行为,我认为它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甚至不是法律的调整范围。因为此时司机同乘客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即使按照“乘客招手合同即成立”的观点,出租车司机承担的变仅仅为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有赔偿运费而已。他对于乘客因此而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丧失)并不承担其他的任何法律责任。显然,依照合同法是难以起到惩罚此类行为的作用。其实,此案行为性质是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其属应为道德调整的范畴,虽然其性质和影响都很恶劣,但法律却难以介入。

陈某与朱的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不成立